第249期女性電子報—民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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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嗎?

黃嘉韻

開版詞
不管婚與不婚,法律知能都是女人不可或缺的,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出「民法QA」單元,透過一則則小故事,帶領你我一起遨遊法律天地裡,讓女人在婚姻家庭中更具能量,敬請期待。

 

  履行夫妻義務有什麼規定?現在我是住娘家,我懷孕的時候八個月多的時候就住我娘家,因為跟公婆不合又加上離工作地點又比較近,可是我老公假日放假大部分都來陪我,寶寶現在九個月大了,公婆要跟我搶我的寶寶了,寶寶四個月多都是我跟我娘家媽媽在照顧,小孩的用費都是我支出,我老公跟我說,我婆婆也要顧寶寶(男生,四個月多),我們說好,婆家顧一個禮拜、我顧三個禮拜。顧沒多久,我婆婆又說她們要顧二個禮拜、我也二個禮拜,這樣比較公平,我也沒有話說,畢竟小孩是跟他們的姓。

  母親節前,我跟我老公說,母親節我們買蛋糕回去,同時帶寶寶回去給公婆看。我回去了,我公婆說要寶寶在婆家顧了都不給我顧了,說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再回去顧,小孩是跟他們的姓沒有錯,可是是我懷胎十個月辛辛苦苦生下來的,我又不是他們(公婆)生小孩的工具呀!跟我也有感情了。

  過了一個禮拜、星期六,我就回去婆家看寶寶,星期日我約我老公說我們帶寶寶出去玩,我就找機會把寶寶抱回娘家了,到現在我很怕他們來搶我的寶寶,我跟我老公之前都很好,假日我老公幾乎放假都來陪我跟寶寶,我老公很怕他家人,我老公是很很孝順的小孩。沒有自已的主見。

  寶寶被我抱回我娘家,我老公怕他們家人就不敢回去了,幾天而已,我老公打電話給我說,我沒有回去、寶寶也沒有回去,他要去備案說我沒有盡到夫妻義務,滿六個月內沒有回去,他可以跟我離婚,他說小孩一定是(監護權)他們的,是真的嗎?

  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我有固定的工作(會計助理)三年多了,薪資固定有 16000~17000左右,時間很正常8:00~17:00下班,隔周休(星期日固定休)沒有負債。再辛苦我也要爭取到。

  我老公也有固定工作(電子工程師)二年菥資30000~40000左右,要加班才會有。時間輪二班時間:早上08:00~晚上20:00、晚上20:00~早上08:00。假日不一定休, 看訂單。

  我老公目前都給家人家用15000左右,就學貸款(每個月二仟元左右)要繳6年。車貸、銀行的信用又破產……。我老公最近來找我,跟我說可不可以帶寶寶回去給他媽媽爸爸看,我就拒絕說不要回去,我老公說他會給我帶回來的,可是我已經不信任他們(公婆)已經不信任,他們是不會跟我講理的。PS.我這樣違法嗎?

Angel

 

  我們想請您衡量一下是夫妻感情重要還是孩子由誰帶重要,按法律而言,妳和丈夫同時擁有監護權,妳想讓娘家帶,妳的先生也想讓原生家庭家人帶寶寶,法律不會偏袒母親,除非公婆帶寶寶有重大缺失,如果不讓公婆帶,妳可能得舉證公婆有不適任的地方,如果確定夫妻感情不合要離婚,由於寶寶都是妳在扶養和照顧,法官在裁定時,妳想擁有監護權的意願應當會有所考量,不過,我們仍建議妳耐心的與丈夫溝通一起解決問題。

  針對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及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第一00一條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倘若一方不履行時,他方(配偶 )可對之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倘若不履行同居者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就會判決其敗訴。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實務上認定包括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等;而婆媳問題除非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情況外,一般而言,比較不會被認定為正當理由。而在敗訴後如果配偶仍然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由於同居義務是不可找別人代替代行使之,而直接強制會影響及侵害他方人身自由權,所以也不宜對他方做任何為間接強制之行為,因此,夫妻同居之判決,即使法院判決一方一定要履行同居之義務,仍然不允許強制執行。在本案例不願回去是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可以強制執行的。不過,此一判決,日後可能會成為夫妻離婚訴訟不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據。【見下述(二)】

(一)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裁判離婚之事由;通常想離婚的一方都會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以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以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判決離婚。或是,另一種方式,是用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之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但何謂重大事由認定困難,以此方式機會不大)。依本案例所稱之情形,先生極有可能以第一種方式而達判決離婚。

(二)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其判斷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裁判要點,按照具體情形認定,並非一定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甚至有可能認為雙方都不宜行使時,法官認為應由其他人行使。而法官判斷時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之一規定,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其中應注意之事項有: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因此,本案例中所指的情形除薪資及經濟能力外,並無較充分的條件可供判斷,所以仍著重於法官心證,但需強調監護權並無一定判給男方的道理,而薪資和經濟狀況雖屬考量的重點,法院仍會參考其他情事。

  而縱使監護權歸屬他方後,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五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仍可能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於面會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另外,當有監護權一方故意不予他方探視或阻擾探視時,他方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