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期女性電子報—焦點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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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度追求有法可制

黃嘉韻


  一名就讀某國立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女學生,對同班男同學追求不成,由愛生恨,連續以手機打電話及傳簡訊,日夜「疲勞轟炸」進行騷擾,造成男學生心生壓力,呈現焦慮狀態。女方揚言「你若不接聽電話,我就會打到你家中及學校,鬧到你休學為止」!男方因不堪其擾,除造成心理焦慮向醫院求診,也向警方報案。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2001年8月針對台灣社會近來層出不窮的分手暴力問題舉辦「愛你愛到殺死妳?!分手暴力調查報告發表記者會」,彰顯情殺問題的嚴重性與其中潛藏的性別權力意涵。然而,不光只是在分手或外遇所引起的暴力事件,在追求情感關係建立的初期,暴力的因子仍普遍存在各別性別追求的手法,當雙方沒有清楚地瞭解彼此在情感方面的意向及期望,加上在男性的學習追求過程中,許多人認為男性應該要比女性表現得比較積極主動、窮追不捨,或在言談溝通上或肢體語言的錯誤訊息下,誤以為女性故意假裝很難邀約,其實是一種「女性說不,就是好」的意思,使得過度追求成為男性追求女性的必要過程,也是一種錯誤的愛情表彰方式。

  在2000年9月在淡水沙崙發生了一起驚世駭俗的新聞案件,一名男子因為追求被害女子不成,由愛生恨,涉嫌將該女子殺害,並且將其毀容棄屍,脫光其衣物,以故佈疑陣。嗣後,警方根據所查資料得知,由於該男曾多次流連在該女寓所附近。案發後,鑑識小組在該男住處找到經過清洗的球鞋,經查證後有血跡反應,於是對他深入偵訊,終於坦承犯案。由於在情感關係裡,普遍存在傳統男尊女卑的社會文化結構,將女性物化,使女性居於附屬地位,因此,男性在追求不成時,常會藉著生理上強勢,用暴力使其屈服,倘若被害人極力抵抗,則可能造成生命、身體上的傷害。

  除了肢體暴力之外,暴力的形式也有很多種,包含有言語暴力、文字暴力,而我國在刑法第三0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在前述女研究生以手機傳訊騷擾他人之案例,由於女學生撥打電話傳簡訊的次數以超過正常、合理用量,迫使男學生接電話屬於行無義務之事,檢察官認定女學生觸犯刑法妨礙自由強制罪,依法提起公訴。

  同樣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也曾對一起以簡訊恐嚇案件,認為簡訊內容有關「妳身旁的一切相關人等,皆在我掌控之中,是妳無法想像的」、「請不要忘了今晚的來電,我放妳一馬,等於降福我,別逼我失去理智」等內容有加害身體、自由恫嚇之事,其用意並非屬於單純的開玩笑或不具有任何意義之舉動,而目的在對女方施加心理上的壓力,並威脅女方將給予未來的惡害,其主觀上是具有恐嚇的故意,因此,足被告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此外,最常見的過度追求除了瘋狂地打電話及傳簡訊外,容易讓人產生心理壓力的就是跟蹤,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不自在,可能影響被跟蹤人的就學、工作或正常生活等權益,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經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就應該報警處理。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得一定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的話都錄下來,並記錄時間、地點,以便於日後警方受理案件及提起訴訟舉證之用。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不論男女在遇到瘋狂追求者時,一定要提高警覺性,重視自身不舒服的感受,若追求之一方有涉及到侵害身體法益等不法行為時,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應適時地直接向當事人或其就讀學校、任職公司反應或請求法律救濟向警察機關報警,以防過度追求的暴力發生在自己身上。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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