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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校園性騷擾黃嘉韻
今年(2007)起接二連三校園性騷擾事件頻傳,從先前台北教育大學女職員指控校長言語性騷擾一案至暨南大學女研究生指控指導教授性騷擾,其實無論是在校園、職場或公共空間,性騷擾的問題為時已久,無所不在,而性騷擾事件的受害人往往是身處性別與權力關係的雙重弱勢,例如加害人是教授或校長、被害人是學生或職員等上下從屬關係。受害人在遭受性騷擾時,為保有工作與學習機會,往往必須被迫接受或順從這些不受歡迎的性言詞或性要求。因此,願意站出來進行申訴的受害人少之又少,尤其是個案涉及到性侵害部分時,受害人及其家屬必須顧及社會異樣的眼光及環境壓力,而選擇封口,獨自面對事件所帶來的傷痛。
勇敢選擇申訴的受害人,也未必在申訴行政過程裡走得順遂。雖然在婦女團體的積極努力下,關於防治性騷擾,現有兩性工作平等 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種法律的保障,但是所有的程序都需要時間調查、審議,申訴人在漫長的調查處理過程中,只有等待,而不知事件進行到哪個階段,而當各方傳聞及蜚短流長湧向被害人時,常使得受害人在這些不明究理、無聊的八卦中,愈來愈徬徨、焦躁,不知自己可以在何處著力,以爭取自身的正義,因此,投書媒體或開記者會成為當事人唯一可想到立即反擊的方式。
然而,媒體報導過後,當事人仍得面對冗長的行政及司法程序,而接下來性騷擾成立後的懲處,卻是受害人最希望實踐公平正義,但也是造成被害人最無法接受的痛。在校園性騷擾的部分,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一款或數款之處置,包括有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然而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的懲處方式,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三種方式,但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未針對受性侵害、性騷擾的程度,而給予不同的處分方式。最後懲處結果往往繫於該名加害人在學校的權勢及地位,如果加害教師在校人面較廣,獲得的可能僅是停聘六個月的處置。
在這漫長的處理程序中,我們是看不到被害人的痛苦及悲鳴,她們可能因為這個事件,受到莫名的責難,背負毀損校譽、誹謗教師的罪名,甚至在多數的校園性騷擾事件,性騷擾個案卻被加害人解釋為「師生戀」,以便於脫罪,並將該說法傳播至整個校園,造成被害人受到強烈輿論的攻擊,結果常常是性騷擾被害人被迫離開職場或休學,並有情緒崩潰或自殘的情形發生。
從這些案件,我們發現於現行法令之下,性騷擾處理體制雖然已經建立,但我們卻得面臨法律無法解決的困境,對加害人的懲處──停聘六個月,相較於被害人休學、精神崩潰及自戕,實難以說服被害人及其家人接受並相信這是體制上所給予的公平正義。
作為一個婦運團體,我們並不主張在性騷擾事件審議上有所謂單一標準或採取嚴刑峻罰,但如果社會大眾不能瞭解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問題在於「權力關係的不對等」,並從此概念中體會及理解受害人的訴求及其遭受的困境,則當事人仍會因為外界觀點而再度受害。我們不希望一個健全的體制是需要無數的受害者的犧牲堆積而來。
整體而言﹐積極的建立符合性別平權價值的校園環境﹐才是避免性騷擾事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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