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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氏
由於《斷背山》效應在台灣熱烈引爆,先是立法院修法通過家暴法適用於同志伴侶,接著,有關同志結婚權問題也在同志圈內引頸而盼。 立法委員蕭美琴日前召開「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與會的人權團體傾向以訂定「同居伴侶法」取代修法曠日廢時的民法,因應現今多元家庭型態的社會需求,讓同居伴侶法一併照顧到同志族群和手帕交、異性戀等同居族群。 根據民法對結婚的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1986年至2001年同志人權工作者祈家威兩度到法院要公證結婚,均遭拒絕。針對同志們的疑慮,大法官會議也曾作過解釋,認定我國婚姻乃一夫一妻制。但隨著多元家庭時代來臨,老舊的民法規範早已不符實際需求,台灣社會該是到了新訂同居伴侶法的時候了。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許許多多的女、男同志以手帕交或室友等形態同居在一起,離婚後的夫妻仍居住在一起,還有美國賣座影集「黃金女郎」般的故事已成為單身女子生活選擇的方式……。如同前言一名女同志媽媽所述,她的伴一樣承擔撫養照顧其子女,卻不得享有減稅的優惠;如果她不幸死亡,誰是她子女最好的監護人呢?是與她共同撫養子女的伴?還是她的家人?也如同海鷗所言,和她攜手走過大半輩子的女伴,卻在她往生後,卻無法獲得遺產保障,告別式中也沒有任何容身之處,真是情何以堪! 目前世界各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西班牙;允許同志登記為伴侶關係,享有異性戀婚姻權益的則有丹麥、瑞典、挪威、冰島、英國、德國、法國和瑞士等國。我國法務部現正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我們希望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執政黨,能領先亞洲各國訂定進步的「同居伴侶法」,再創一項傲人的「台灣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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