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期女性電子報—職場女性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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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懷孕歧視該怎麼辦?

黃嘉韻

開版詞
無論在哪個年齡層,女性在工作職場都有會遇到歧視或性騷擾的情形,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出「職場女性QA」單元,透過許多案例及故事,告訴你如何善用法律及現有的資源,讓職場中的女性在工作中無往不利。

 

  我於92年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業務專員,於95年3月10告知公司懷孕兩個月,因懷孕初期身體狀況不是很好,請公司取消原訂至德國的會議,並請兩天病假,但仍於懷孕期間替公司爭取到A公司200萬元、B公司100萬元的訂單。95年4月1日經理要求我辦理留職停薪,理由認為留職停薪對胎兒比較好,我覺得這很不公平,於是拒絕,並表示因懷孕造成身體不適,想和公司提出調整職務,但經理則說目前公司因擴展業務之際,無法調整工作,並表示如果我的身體狀況仍不適,希望我能自動離職。這個事件造成我很大的壓力,導致嚴重出血,醫生建議我為保住胎兒應臥床休息三日,所以我打電話到公司請假三天,公司也同意我的假,但卻於三天後,以「工作效力明顯降低」為由解雇我。

  請問我可以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懷孕歧視

  懷孕歧視一直以來都是工作職場上重要的問題,隨著2002年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8年1月16日名稱修法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我國正式有法律可以規範職場懷孕歧視的規定,至今,懷孕歧視等相關案件仍佔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的最大宗,約佔五成以上。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至此,以往實務上發生的「禁孕條款」有具體的法律禁止了。

二、懷孕歧視有法可管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可以解決雇主懷孕歧視的違法行為,然而,法律是你自己不主張權利的話,法律也不能自己跑來幫你,所以要靠你主動主張權利,不是有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後,問題就自己會解決,要靠你自己收集證據,發動程序。

  公司如果是因為懷孕而解雇你的話,就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的規定,雇主不能單方面做解雇決定;其次,依照第26、29、38條的規定,雇主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你喪失工作的收入減少及這段時間因沒有勞保給付,要自己支付懷孕到生產過程的費用等等),如果確定有懷孕歧視的事實,雇主還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關於損害賠償要用民事訴訟程序,行政罰鍰的處分是要你向各縣市的就業歧視平議委員會或是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這個單位和勞工局有直接相關,所以可以打電話去勞工局問)進行申訴,通常會接著有協調、調查、評議等等程序,雖然很過程很冗長及疲累,但是這樣才能達到要主張權利的效果。

三、你可以怎麼做(如何蒐證)

(一)第一,就是找出你所有的出勤紀錄,工作表現紀錄,之前是不是有受到什麼褒揚,這些最好有書面的資料。

(二)第二,就是儘快進行錄音,通常同事對你的出勤、工作表現是看得最清楚的,其次,公司是否曾經有過懷孕歧視的不良紀錄。再來,你要問清楚為什麼你被資遣,你可以提出證據要求他們不要資遣你,最後可以問:「如果我沒有懷孕是不是就不會被資遣?」最好是能夠讓主管或老闆說出「因懷孕而解僱」的事實。因為你是講話者之一,即使是秘密錄音,都可以當作證據,同時你也掌握了最有利的證據。

(三)第三,就是對於這整件事要有詳細的書面紀錄。雇主進行解雇行為時,你最好能發書面通知,發出「存證信函」指出,資方因為懷孕而解雇的行為是不生效力的,你要求回去上班。這樣才能避免他們事後辯稱是因為你無故曠職三天,所以解雇妳。同時建議妳申訴時,記得把發生事情的製作成大事記,或將可能構成性別歧視的言語及行為特別紀錄下來,以便於審議機關處理案件時,瞭解案件的全貌。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