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期女性電子報—職場女性QA

網氏首頁
過期網氏
分期索引
單元索引
焦點話題

新聞前線

時事評析

查某人的
生活日記

生活點子

心情筆記

好站介紹

網路書坊

故事思考

休閒生活

我的身體

女巫散記

民法QA

大地女人

飄浪遊靈

職場女性QA

水晶光神殿

女書•書女

親子加油站

偽偽夫人信箱

cookie天馬行空

其他

關於網氏
寫給網氏


育嬰假後復職遭拒,如何申訴?

黃嘉韻

開版詞
無論在哪個年齡層,女性在工作職場都有會遇到歧視或性騷擾的情形,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出「職場女性QA」單元,透過許多案例及故事,告訴你如何善用法律及現有的資源,讓職場中的女性在工作中無往不利。

 

  小楊任職於某服裝公司總務人員,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後,小楊因要照顧小孩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兩年,於申請期滿後,公司告訴他因業務緊縮,該單位裁減人力,請他轉調業務人員,小楊如果不接受,公司只能拒絕小楊復職的請求。然而,小楊卻從同事口中得知原職務其實是已由他人替代,小楊覺得公司是故意拒絕其申請復職,於是向該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申訴。

 

  2008年1月16日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小楊的公司應屬於30人以上之企業,依本法規定小楊最長可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

  然而,育嬰留職停薪的立法政策,乃是為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人民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台灣的競爭力之因素,因此,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除非有「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四款事由之一,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是不可以隨意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且若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則依第17條第2項規定也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案例說明:小楊可以怎麼做?

一、小楊欲申請復職,公司以原單位業務緊縮裁員為理由,要求小楊轉調業務人員,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未明確說明「復職」之定義,然而,復職應係指「恢復原職」,且若總務部門並未縮編或裁減人數,則其調動職務之說法缺乏實質理由。

二、此外,針對這整件事情建議小楊還是準備詳細的書面紀錄,或製成大事記。因為雇主要進行解雇行為時,你最好能發書面通知,發出存證信函說他們因為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復職,非業務緊縮之理由,所以解雇你的行為是不生效力的,你要求回去上班。這樣才能避免他們事後辯稱是因為你無故曠職三天所以把你解雇了。

三、最重要的還是蒐證了,除了錄音蒐證明確紀錄雇主實際上解雇你之原因外,你原先任職單位人數、是否有縮編,此外,公司之前是否曾經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是否也有不良紀錄這些都是關鍵。因此,如果可以最好能自行蒐證,但實際上這些事證蒐集不易,而通常在各縣市勞工局會要求資方負舉證責任,但若是你自己可以自行蒐集到這些證據,對於審議機關處理該案件時,將有利於構成性別歧視。

附記:於2008年1月16日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請參附表:

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7年1月16日公布)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惟修正條文第40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由於行政院尚未公布施行日期,故現階段仍適用2008年1月16日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