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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工作時間長,上班族壓力大
對一個每天朝九晚五,正常上下班的上班族來說,工作時間佔去一天的三分之一,這還不包括中午休息、往返通勤的時間,如果再算上如家常便飯般的加班,那麼說人生最精華的時光都奉獻給了工作,其實也不為過。

文/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黃雅嫻

最近,因著新政府上任,整個團隊尚處於調整狀態,便有不少媒體便針對競選期間開出的支票,一一攤在大眾面前,要求兌現。其中,最受到上班族期待卻也是老闆們大力反對的政策,當屬「縮短工時」。

對一個每天朝九晚五,正常上下班的上班族來說,工作時間佔去一天的三分之一,這還不包括中午休息、往返通勤的時間,如果再算上如家常便飯般的加班,那麼說人生最精華的時光都奉獻給了工作,其實也不為過。

根據統計,美國人每週平均工作時間是41.6小時,加拿大是38.7小時,法國是38.6小時,而世界公認保護上班族權益不遺餘力的德國也只有37.5小時,就連鄰國日本也在39小時左右;相形之下,台灣的受薪階級每週平均工作時間約48.8小時,實在很命苦。

以時下最熱門的網路產業來說,老闆們與員工挑燈夜戰直到天光拂曉,每天平均工作10-12小時左右,是再稀鬆平常不過了;而每天工作14-16小時以上,更是大有人在。至於超時工作的加班費,公司多以「責任制」稱之,而員工也在配股、分紅利以及高薪的前提下,多半也心甘情願地超時工作。

其實,這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就一般的情況來說,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不過,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也規定,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是適用於「變形工時」,例如航空公司的空勤人員、手術房的醫護人員等等。所謂「變形工時」指的是公司把四個禮拜的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平均分配到每一天的工作時數裡。即使是工作時間也必須經過半數員工或工會同意,工作時間才可以彈性調整。

但是調整是有限度的。如果員工當天已經工作十小時,再延長的工作時間是不可以超過兩小時;也就是說,一天最長的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則是:加班的前兩小時,按照平日每小時薪水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加班的後兩個小時,則是每小時薪水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如果是假日加班,那麼就得加倍發給薪水。

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按照加班時數以階梯型的計算方式給加班費,雖然是大大提高老闆成本、間接降低老闆要員工加班的意願。然而,這實非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因為即使賺到了全世界,卻賠上了家庭、親情與健康,這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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