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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

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台北市政府第九四八次市政會議通過 

一、為防制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以下簡稱性騷擾)維護兩性工作平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關性騷擾案之認定、調處事項,得指定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 
三、雇主應致力保護受僱員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四、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2.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3.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4.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5.強暴及性攻擊。 
6.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五、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建立員工性騷擾申訴制度,妥善處理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並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必要時,得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前項委員會成員得由雇主或事業單位指定熟悉勞工事務者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六、為預防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對其受僱員工施以性騷擾防制教育訓練。受僱員工對是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七、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於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中明定禁止工作環境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及相關救濟措施。 
八、本府應切實宣導性騷擾防制觀念,使各企業內雇主及員工周知,共創和諧安全之工作環境。 
九、本府應設置性騷擾防制專線,提供申訴服務。 
十、本府對民眾申訴性騷擾案件,應指派專人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中嚴守保密原則,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拒絕。 
十一、本府為調查審理性騷擾案件,得請求事業單位或雇主主動提供各種相關資料。
十二、事業單位或雇主對於前項之請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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