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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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商時報   財經產業   890109 
【僱請女性上大夜班 餐飲、娛樂業鬆綁 】
 施春美/台北報導 鑑於近來許多餐飲業、娛樂業,因雇用女性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委會決定放寬這些行業的工時限制。勞委會表示,這些事業單位可透過公會向勞委會申請適用勞基法卅條之一,若獲准適用,其女性勞工將可合法夜間工作,並可同時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休假日限制也放寬為二週內休假二日。
 最近許多廿四小時營業的餐飲業(如宵夜連鎖店、檳榔攤等),及KTV等娛樂業,因雇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九條「女工不得在晚上十時至第二天清晨六時間內工作」的規定,遭當地警政單位處罰,尤以台北、桃園、台南、高雄等縣市最常發生。
 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有刑事責任。可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遭處分仍不改善者,甚至將被按日連續處罰。
 業者因此向勞委會反應,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此種雇用形態已成趨勢,希望勞委會酌予放寬。勞委會因而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並決定,這些餐飲業、娛樂業者可向勞委會申請,指定適用勞基法第卅條之一的規定。勞委會將在本週去函通知各縣市此項決定。
 第卅條之一規定,經勞委會指定的行業,除准許女性得夜間工作、工作時間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且放寬「七天內休息一天」為「每十四天休息二天」。
 因此,適用的事業單位之勞工每日最長可工作十二小時,其中十小時為正常工時,二小時為延長工時,連續工作十二天後再休息二天。
 勞委會表示,有意申請適用的事業單位可透過公會的理事長來函申請,勞委會將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議」,了解其工作形態,及安全衛生設施情況,決定是否許可其適用。
 獲准適用的事業單位須徵詢工會或勞工同意,才得變更其工作時間,若事業單位訂有工作規則,還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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