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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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國時報   地方新聞   890119 
【捷運公司勞資 簽訂團體協約】
 龔招健/台北報導 台北捷運公司勞資代表昨日簽訂團體協約,勞方在協約中同意按工作性質實施輪班,資方也同意員工休假比照公務員辦理,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假日出勤一小時以上者,均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台北捷運之前頻出狀況,市政府祭出懲處措施,捷運員工一度籠罩在低氣壓中,網路上隨後傳出捷運公司員工有意發動罷工,引起外界關注。儘管事後證明罷工只是少數員工的想法,一旦成真將成為大台北地區捷運通勤族的夢魘。為確保捷運事業永續經營,捷運公司勞資雙方昨日簽訂團體協約,將兩造各項權利義務具體透明化。
 根據這項團體協約,捷運公司勞方同意按工作性質實施二班或三班輪班制及常夜班制,員工有依法進行正當工會活動的權利,其休假規定比照公務員辦理,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假日出勤一小時以上者,均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工作時間及工資、獎金也有明文規定。
 昨日見證簽約過程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鄭村棋表示,捷運公司團體協約較為特殊的是它將員工的解僱、調職納入規範,而且明訂解僱、調職必須經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程序進行,對捷運員工是一大保障。他說,有了勞工局在場見證,這項協約具備高度強制力,在法律上的位階也優於勞基法。
 台北捷運公司表示,捷運事業相當獨特,唯有勞資關係和諧,經營權與勞動權相互尊重並正當行使,捷運事業及員工福祉才能雙贏,因此早在民國八十六年二月起即開始與產業工會著手商議團體協約,去年底商定多達十四章節五十八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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