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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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職場性騷擾 雇主將連坐賠償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890715)

 邱恬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召開」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朝野協商版本說明會。整合版明確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除行為人外,雇主也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和行為人共同給予受害者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該草案預計下個會期提出完成三讀。

  此經由朝野協商的整合版」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是由律師尤美女、律師劉志鵬及黃國鐘,以及學者焦興鎧、郭玲惠、劉梅君等六人研商而成。

  焦興鎧指出,草案將職場性騷擾分為」交換式性騷擾「與」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兩類。交換式性騷擾是指雇主明示或暗示受僱者或求職者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行為,作為聘僱與否、報酬、考績、陞遷等交換條件。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是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侵犯。

 為要求雇主應負起防範性騷擾的責任,若發生上述情形,雇主必須與行為人共同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給予受僱者或求職者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郭玲惠說明,該草案另一大特色是明訂女性生理假及陪產假規定。女性勞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日以半薪計算。為顧及婦女分娩身心壓力沉重,需要配偶陪伴照顧,草案增列,當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流產假部分,現行勞基法已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四週產假。草案則進一步規範,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二星期;未滿二個月,則給五天。

 有鑒於國內托兒制度未臻完善,保母素質良莠不齊,草案中規定,公司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為撫養未滿三歲子女,得申請一年留職停薪育嬰假,但合計以二次為限。不過,黃國鐘與謝啟大認為,育嬰屬於社會責任,應由社會福利預算支應,或由政府另以年金津貼補助。若由雇主負擔,可能造成排擠女性勞工效應。

 另外,整合小組擔心地方政府沒有人力與能力評議就業歧視,受僱者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立委王麗萍認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還不夠,應在行政院下直接設置就業歧視專責機構,統籌處理各部會遭遇之相關問題。

 謝啟大表示,近日立院通過縮短工時案、公務人員全面週休二日,已引發經營者憂慮,」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的討論勢必再次引起反彈。不過,她強調,給予兩性平等工作環境、提昇女性勞工勞動參與率、建立良好的托育制度,對勞資關係具有正面意義,立院將盡力與企業溝通,希望找到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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