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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論壇

生涯與工作—請產假的權利



[04/13/98]sunny

我有沒有生產的權利?
我是一名職業婦女,在生產的隔天遭到老闆以莫須有的罪名開除。我 投訴求助於勞工局,卻在今日收到老闆發出的存證信函,威脅我不得再追究,難道就沒有 任何人或組織可以保護懷孕婦女的工權嗎???難道有錢的老闆就可以胡作非為,隨意開 除懷孕生子的員工,並威脅要誣告員工嗎???難道我必須自認倒楣,姑息了事嗎???請告訴 我可以幫助我的團體聯絡電話.若您知道請您告訴我.謝謝您的協助!!!

[04/15/98]daphne

碰到這種情形真是令人氣憤,我鼓勵你一定要繼續抗爭,直到討回 公道。
以下的單位都為婦女工作權益在盡力,妳不妨試試看。需要任何討 論,都歡迎回到這裡和大家討論!
基層婦女勞工中心2762-1006
女工團結生產線2392-3670
台北市勞工局2728-7022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2367-3244
粉領聯盟2394-1509

[05/04/98]頭昏

勞基法又要改回『女性在懷孕期間及妊娠期間不得在夜間工作』。 這種回歸母性保護的國際性法律,究竟是保護母親,還是限制了女性工作的權益呢? 搞不清楚?

[05/05/98] 小雨

本來是很高興的。 可是看到一篇文章,他反對限制懷孕女性的選擇權。 原因是目前是國際化的社會,日與夜的概念應該要調整, 所以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是不合乎潮流的。
可是,畢竟我們在台灣生活是有一定的生理時鐘的, 保健的概念不是因為女性,而是對於母體與胎兒,這樣應該是比較對的吧! 否則以後公司可以要求懷孕女性夜間工作,她如果不從再把她解雇就不違法了。

[05/14/98]鴨子

前面有提到:現在是國際化社會,所以日與夜的概念要調整,可是我的想法是應該夜間工作應該被限制,不應該無限制地被創造出來。也就是說夜間工作是違反自然的,我們不應該讓有些人為了生計,而被迫夜間工作,即使那是一個高薪或高聲望的工作。當然那也無關男女!
此外懷孕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的規定,可幫助女性工作者抵擋某些雇主的過份要求。而且現在也不可以有禁孕條款,因此懷 孕女性應該不會又因此條款而被解雇!
但是我有一個疑慮是,以前聽過空中小姐如果懷孕就很慘,因為公司不僅不會徵求她們是否繼續飛行的意見,即使不願飛行也不能轉調地勤,除非她們跟外人同時競爭。 現在有這樣的條款,會不會成航空公司變相地施行禁孕條款?

[11/10/98]奈何

另一種禁孕條款
「禁孕條款」真的不存在了嗎? 它仍舊存在,它存在的形式不再是明文的約定,也許潛藏為公司裡 的內規。女性上班族一旦懷孕,公司可能就會要求妳留職停薪。
也可能是老闆以充滿著慈愛與關懷的眼神,和顏悅色的「開導」 妳:「生孩子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啊,要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所 以這段期間呢,妳就在家裡好好休息,生完之後更要好好調養,如 果,妳那時候還想要工作的話,我一定會繼續用妳的。」於是,就 把妳給解雇了。
或者,等到妳要開始請產假的時候,老闆直接叫妳生完孩子不用再 來了;更惡劣的是,連產假都不給就逕自解雇。
女人生產,竟是一種懲罰!!

[11/17/98]女人

老闆不讓我請產假
我快要被公司解僱了,但是就在十一月底因為公司要縮編, 可是我的預產期剛好在十一月底左右,主管說我不能提前請產假, 除非已經要生產了。
我不知道我到底有沒有請產假的權利

[11/17/98]奇異果

勞基法只規定生產可請產假,可並沒有規定非結婚不可, 所以,只要有生產的事實,當然可請產假。

[11/18/98]奇異果

  今天上網,發現居然有如此多關於請產假的問題,我想澄清一些問題 一,是否可請產假,完全看你是否有生產之事實,與結婚與否無關。 (結婚與否屬於私人範疇,別人無權過問)
二,另外,有人問到,快要生產了,公司卻要縮編了,可以請產假嗎 首先,要釐清產假是國家為了保護母性(請注意是母性而非女性) 所設立之制度,所以生產之女性可請產假,而目的是為了勞動力之修護. 又,當公司要縮編時,可優先資遣欲生產之女性勞動者嗎?
事實上,為了避免勞工在健康上處於虛弱狀態時遭雇主解僱,資遣 勞基法對於產假及醫療期間的勞工給予特別的保護(勞基法第13條) 違反此等解僱限制規定者,吾人稱為不當時期之解僱。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解僱限制(女工產假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 之時期中發生預告解僱之事由(勞基法第十一條)亦即勞基法 第13條與第11條產生競合時,怎麼辦。
多數學者均贊成為保護勞動力之價值且為避免「落井下石」之嫌 女工產假期間與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不得預告解僱 除非雇主以達到勞基法第13條之但書: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方得解僱 上述二種勞工。(其實事業若已不能繼續,你還待在那作什麼) 又請注意,致事業不能繼續之因應是天災事變而非人為因素 但,回到現實,如果事業單位依法定程序使其法人資格消滅 如依勞基法11條歇業轉讓並依解散或破產程序終結,那麼 老實說,勞基法13條實無其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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