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1998年  7∼12月
 

08.別讓妳的權力睡著了!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楊茹憶

 電話的那頭是怡芬急促的聲音,她說,有一件緊急的事情要想要詢問,希望能來辦公室見我一面。因為,她即將丟掉已經待了三年半的工作,人事單位給她兩條路走,她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剛生完寶寶的怡芬,有著初為人母的幸福洋溢,卻因為即將失業而愁容滿面。怡芬的公司是知名的電子媒體,二月份剛進行組織調整,那時已大腹便便的她,完全未被徵詢意見就被人事單位逕自從秘書的職務調到編譯中心,並且通知她參加筆試重新審核資格。同一時期已有一位女同事被逼自動離職了了,而她則被告知以新人啟用,觀察期三個月。
 通過了所謂的「試用期」後,她請了兩個月的產假,等她再到公司上班後不久,人事單位以其考績評比過低,告訴她明天開始可以不用再來上班了,公司給她兩個選擇,一是公司給她一個月的薪水當作離職金,若怡芬希望按照「勞基法」領取三個半月的資遣費的話,將會在離職證明中說明是被資譴而非自動離職,要她好好的考慮一下。
 怡芬心裡相當的不平衡,在公司服務的三年多來,一直是盡心盡力,考績一向都是九十分以上,這次卻因為公司擅自將她調動職務,不僅要她必須重新摸索新的工作內容,同時讓她處在一種極為挫折並且不被尊重的工作情境裡,那些屈辱都吞忍了,但是在她剛生育完緊接而來的是失業的問題。她很擔心離職證明中的被註明上「工作能力不佳」會對將來的求職不利,因此希望能從我們這裡得到法律的諮詢。
 職務的調動往往是雇主打算裁員的第一個動作,目的是迫使員工自動請辭。事實上,當企業不管用什麼理由來將員工調職,也不論是工作內容上或是工作地點的調動,如果妳不打算被調動,都可以以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為理由,不接受調職而要求公司發資遣費,但是切記千萬不要自己自動離職。
 另外,資遣費的發放是以工作年資來計算,以怡芬來說,她已經工作三年八個月,就可以要求3.66個月的薪水(計算方式為3+8/12),同時,若公司要她立刻離職,另外可以要求一個月薪水做為「預告工資」,做為被通知資譴後的找工作的補償。至於離職證明的理由,那是公司用來嚇員工用的,希望員工不要要求資遣費。
 怡芬的例子其實道出了許多上班族的處境,尤其是歷經懷孕生產的女性上班族,雖然說「單身條款」與「禁孕條款」已被當成無效的契約,但是直到目前為止,它們仍舊還未真正成為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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