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1998年  7∼12月
 

15.禁孕禁孕條款滾開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楊茹憶

 你知道什麼叫做單身條款嗎?你知道什麼叫做禁孕條款嗎?
 大約六七年前,在銀行工作的女性,一進銀行就必須和公司簽約,合約上寫著「如果結婚就自動離職」,這就是單身條款,規定女性必須是未婚才能在職場上工作。但是為什麼女性結婚後就不能工作呢?
 因為女性被認為應該是以家庭角色為重,所以結婚之後不能在拋頭露面了,而且結了婚的女人,已經不再是年輕貌美的形象了,不符合公司聘用女性員工來當花瓶的功能了。
 經過許多團體的努力(當然包括上班族協會),這個條文被廢止了,這樣的合約也不合法。所以,銀行與信用合作社都不敢再用以結婚來要求女性員工離去。
 但是,「禁孕條款」卻仍舊存在,它存在的形式不再是明文的約定,也許潛藏為公司裡的內規。女性上班族一旦懷孕,公司可能就會要求妳留職停薪;也可能是老闆以充滿著慈愛與關懷的眼神,和顏悅色的「開導」妳:「生孩子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啊,要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所以這段期間呢,妳就在家裡好好休息,生完之後更要好好調養,如果,妳那時候還想要工作的話,我一定會繼續用妳的。」於是,就把妳給解雇了。
 或者,等到妳要開始請產假的時候,老闆直接叫妳生完孩子不用再來了;更惡劣的是,連產假都不給就逕自解雇。

 這樣的故事不斷的的發生著,有法可管嗎?目前只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歧視禁止,而單身禁孕條款都是屬於性別歧視,所以妳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

 為什麼單身條款與禁孕條款是「性別歧視」?因為這是一種性別差別待遇,如果說今天公司裡的規定是不論男性或女性一旦結婚都要離職,那麼就不算是性別歧視。而懷孕生產,是女性才具有的能力(至少在目前),所以,以懷孕或生產為由來解雇女性員工,當然也算是性別歧視。

 歧視,就是一種偏見,對人對事對物的既定看法。不管是單身條款或是禁孕條款,一方面是傳統上認定女性角色的偏見(宜室宜家);而另一方面,則是雇主的成本考量,只想使用勞動力,卻不願意對未來的勞動力予以投資的商人心態作祟。工作的去留應該是自由意願的選擇,所以,我們要大聲的跟單身禁孕條款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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