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1998年  7∼12月
 

21.年度公審性騷擾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楊茹憶

 到了歲末,許多人都在回想一九九八年發生了什麼事,也有很多人在預測一九九九年又將會有什麼新規定。而我們認為,在職場的領域中,一九九八年,是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變革年。
 三年前發生的七海旅行社之總經理兼董事長性騷擾女性員工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在二月三日判決,裁定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權」,賠償十萬元。在法律名詞中尚未出現「性騷擾」的情況下,判例於焉產生。
 三月十日,台北市政府通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將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視覺等敵意工作環境的產生要素,都列在禁止當中,使職場性騷擾有了正名,正式被列入法令條文。此要點一出,引起多方爭論,到底語言的、視覺的可以成為性騷擾嗎?!
 一名高等法院通譯,在辦公室對女同事開黃腔,已經依「公然侮辱」定罪,判處一千元罰金,緩刑兩年。但是當事人不願道歉,因此被騷擾者繼續以「名譽受損」要求民事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在五月十三日判決,裁定該通譯要賠償二十萬元。
 而民進黨男主管言語騷擾女性副主管的事情,也在五月十四日見報,男主管立即多次道歉,而民進黨也予以記過處分,並且隨即在黨內通過性騷擾防治要點。語言上的職場性騷擾,在這兩個事件之後,更成為眾所爭議的焦點。

 許多自認為非常尊敬女性,從來沒有想過要侵犯女性的好男人們,紛紛進入一種焦慮不安的狀態,「會不會我一句無心的話,對方就覺得我在騷擾?」
 而原本就愛說黃色笑話的人,更加的無所適從。「怎麼可以用女性的主觀感受來判斷呢?」「她今天心情好就跟我們笑得很開心,明天惱怒了,我們就有罪了嗎?」
 到底,性騷擾應該如何判定?是以主觀感受還是發言者的本意?黃色笑話算不算性騷擾?辦公室追求算不算性騷擾?要解決職場性騷擾的問題需要大家的共識,共識如何達成,就必須要溝通與辯論了。為此,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在這個歲末時節裡,舉辦了一場「誰有心?誰無意?」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辯論與討論會,希望,關心這個議題的妳和你,都能來加入討論。
 活動的時間是:1998.12.19.(六)下午1:30開始,地點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77號9樓。欲參加者請先來電告知:2367-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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