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1999年  1∼  6月
 

04.你性騷擾?我哪有?
文/廖偉程(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理事)

 許多被指控在職場中「性騷擾」的人,往往無辜的表示:「我那有?!」甚至會憤怒的說:「為什麼你說是性騷擾,就是性騷擾?!」這裡其實牽涉了兩個問題:第一是所謂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的認定問題。其次是,被主觀認定性騷擾,到底「公不公平?」的問題。
 當事人主觀的感受,通常是認定性騷擾於否的重要指標。除此之外,一般界定工作場所性騷擾為:「不受歡迎之性方面示好的舉動,要求性方面的好處,或其他具有性本質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判斷前項界定的客觀準則有三:(1) 對方明示或暗示順從上述行為是就業的條件。(2) 順從或拒絕上述行為,是作為就業獎勵與升遷之標準。(3) 拒絕順從上述行為,對方會造成一個威脅性、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而直接影響當事人工作上的表現。
 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很多人一旦被指控「性騷擾」時,通常立刻的反應是:「有什麼標準?不公平嘛!」例如說,有些人認為在辦公室開黃腔、講些性暗示的笑話可以抒解緊張氣氛,無法接受因為這樣而被指控為「性騷擾」!
 在許多情況下,若僅以當事人主觀的感受來作為認定性騷擾的唯一標準,確實容易引起許多爭議。然而,我們可能必須承認一件事實:再怎麼如何客觀的標準,可能也沒有辦法取代每個人的主觀感受。
 對很多事情「要一個公平」當然很重要,但或許在「公平不公平」的低層還埋藏著一個人群關係的更深刻基礎:我們是否時時都可以尊重別人的感受。因為,我們自己的感受,不是也希望得到別人的尊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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