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1999年  7∼12月
 

05.請老闆管管性騷擾
文:林芸姿(台北市上班族協會)

 麗君語帶氣憤的訴說最近在辦公室裡碰到的情形:「有男性同事以言語上的騷擾對女同事說話,雖然發語人在說話時未指定特定對象,但內容多半是侮辱女性,這樣可否算是職場中性別歧視的一種?有人說雇主也有責任,我很疑惑,難道雇主可以限制員工的一切言行嗎?」
 性騷擾一直備受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認定的問題。男人常常肆無忌憚的在工作場所對女性施以言語上的騷擾,甚至肢體上的碰觸,若妳因此而生氣,還會被認為沒有幽默感、小題大作,甚至是太嚴肅了!其實,只要是令人覺得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行為與言語,那就是騷擾,是應該被制止的。
 而職場性騷擾的發生,表面上看似言辭不小心,實際上是看不慣女人的表現,女人努力工作,沒毛病可挑,那就攻擊唯一無法以個人努力改變的性別和性徵。這是為了保持職場的性別區隔,保障男人的位階權力,製造一個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好讓女人自動退出競爭,別去搶男人的飯碗。所以,性騷擾不只是性別的因素,更有權力的關係,正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展現。
 但是雇主的方式往往視為個人處理不善,希望兩方自行調解,而且職場性騷擾的特殊之處,在於當事人在時空和關係上皆難以避開,這些人每天都得見面,躲不掉,所以女性也不願破壞公司所期望的固定、和諧的工作關係,甚至常誤以為是自己過度的女性化,才使對方忘了自己的工作角色。
 雖然,雇主是無法限制員工的一切言行的,但提供一個友善的工作環境,讓他的員工能工作愉快,要是發生了性騷擾事件,能夠作適當的處理,應該是雇主很基本的責任,也是可以去做的!日前台北市通過的職場性騷擾防制要點,也已經明確的規定要以當事人的感受來認定。
 當然,最根本的是改變一般人對性騷擾的種種迷思,建立兩性相互尊重(特別是尊重女性)的觀念。如果雇主能有這樣的體認,營造一個女性可以很自在的工作環境,其實對雇主也是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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