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專欄目錄
2000年7∼12月
 

02.簽約問題知多少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 李宛諭

畢業後的同學聚會中,一群老友開始紛紛談起工作現況。由昔日無憂無慮的學生生涯轉換到現實的職場競爭中,每個人都有滿肚子苦水要吐。有人感嘆著薪水微薄,廉價販賣勞力的結果是不知作為人的尊嚴與價值何在?原來一週六天、一個月三十天生命的價值,只是一個餓不死的數目字。連聲哀嘆的五斗米折腰族中,在號稱為金飯碗行業工作的家貞,成為大家欣羨的焦點。沒想到,家貞臉一垮倍感無奈的道出她的窘境。 

原來,在光鮮亮麗的金飯碗形象背後,家貞的工作實際上勞動條件極差,公司為了節省人事成本,不肯增聘新的工作人員,使得一個工作者平均要負擔二到三人的工作份量。加上長期超時工作,因而使得家貞萌生辭意。但當她向老闆提出辭呈時,卻被告知違反當初簽訂的契約,需要賠償八個月的違約金。家貞感到很疑惑,自己才工作半年卻要賠出八個月的薪水,這樣合理嗎?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以契約形式約定員工的勞動條件,當中常見也最常引起爭議的條款是:若服務不滿若干時間,需賠償多少金額。許多上班族,尤其是職場新鮮人,在找尋工作的過程當中,為了得到工作,往往在不夠瞭解內容的情況下就簽下契約,記得或能夠留下副本的人數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在工作出了狀況時,才著急的回想當初簽訂的內容!

目前現行的法律中,雖然在勞基法中有專章論及勞動契約,但在契約條款方面,卻沒有對於勞工有最低限度的勞動條件保障;民國二十五年政府雖曾經起草的『勞動契約法』,但在遲遲未付諸實行的情況下,員工跟老闆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只能依一般民法原則適用。也就是說不管契約內容平不平等,若員工簽下契約,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若家貞確定自己當初的確有跟老闆簽訂契約,並在契約條款中確實有規定違約的賠償金,家貞就得負起賠償責任,但家貞可以在違約金方面和老闆爭議是有否有金額過高之嫌。

因此,要提醒各個職場佳人們,和老闆簽約時千萬要睜大眼睛,仔細研讀契約內容,對於不合理的契約,請先三思,免得讓自己辛苦工作的成果通通賠進公司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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