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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試用期,大有玄機!
一般上班族也害怕得不到這個工作,所以即使真的有事,卻連「假」都忍著不敢請,深怕被上帝取消選民的資格,從此逐出失樂園。
文/黃雅嫻(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

  對多數的求職者來說,接到錄取通知的喜悅,和中了彩券是一樣的,彷彿是被上帝挑中的「選民」,受到特別的眷顧,但是從上班的那一刻起,才是一切問題的開始。
  幾乎所有的公司對於新進人員都有「試用期」,只是時間長短各家不同。這段時間不僅是讓新進人員適應環境、工作型態與企業文化;更是公司觀察新進人員的潛力、溝通協調能力與測試團隊合作力的時期。因此,這段時間更好說是「適應期」,而不是帶有老闆觀點、彷彿消費物品般的試「用」期。
  因為名詞的誤導,使得很多老闆認為試用期間的員工還不是正式員工,而給予新進員工比較差的薪資待遇以及福利。最常聽到的是:試用期間,薪水九折;更摳一點的,可能只有八折。另外一些「聰明」的老闆則以願景與表現來「誘惑」上班族:「試用期滿,視你/妳的表現再加薪。」
  同樣地,一般上班族也害怕得不到這個工作,所以即使真的有事,卻連「假」都忍著不敢請,深怕被上帝取消選民的資格,從此逐出失樂園。
  我們曾碰過一些上班族被老闆以不明原因一再延長試用期,他十分困惑地問:「試用期可以高達十個月嗎?」雖然在1996年勞基法修法時,刪除原來「試用期四十天」的規定,讓勞雇雙方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彼此適應,但這並不表示試用期間可以無限延長。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由此看來,試用期如果超過三個月,仍然需要預告期或者發給預告工資,所以我們認為「三個月」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規定,而現在很多的公司的試用期,也至多是三個月。
  事實上,勞雇關係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的那一刻起,便確定下來,與是否處於試用期無關。因此,尚處在試用期的新進員工享有與一般員工相同的權利義務,以及福利待遇。所以,不但薪水不應該被打折扣,勞健保也應該從到職的第一天算起,當然也有請事病假的權利。而正因為在試用期間就算是正式的勞雇關係,所以在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年資基數時,別忘了也把這段期間也一併計算進去!
  如果在試用期滿,沒有獲得留任,也不用太傷心,認為自己程度不如其他人。倒是上班族可以檢討這段期間的表現,修正錯誤,發揮優點,相信下一個工作已經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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