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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 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臺北市總工會代表一人。 
臺北市工業會代表一人。 
臺北市商業會代表一人。 
臺北市婦女團體代表三人。 
大學教授、法律專家各二人。 
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其他社會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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