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目錄
   

九、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特設置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為接受求職人或受顧者就業歧視案件並予以認定。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擔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左列機關、團體指派或遴聘之。
(一)本府財政局 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 一人。
(三)本府建設局 一人。
(四)本府社會局 一人。
(五)本府勞工局 一人。
(六)本府法規委員會 一人。
(七)本市總工會 一人。
(八)本市工業會 一人。
(九)本市商業會 一人。
(十)本市婦女會 一人。
(十一)學者、專家 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屆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局承辦科科長兼任,幹事一至三人由勞工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定期邀請委員會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本會委員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時,與當事人間有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應迴避之。
 七、本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並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報告。如因案情需要得由出席委員作成決議至現場實地調查。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宿費。
 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備註:本要點部分條例為符實際需要,即將於近期內研議修正。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