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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桃園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雇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特設桃園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
(一) 接受求職人或受雇者提出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見。
(二) 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 對制訂公平就業政策或訂定、修正等提出建議。
(四) 協助各事業單位、雇者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五) 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 收集相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問題。
三、 本會置召集一人,由本府縣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相關各局、科、室人員及本縣相關團體代表聘(派)兼之,其中應至少包括總工會、工業會、商業會、婦女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學者專家聘期為二年,屆滿得續聘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至四人協助之,均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遴選報派本府派兼。
五、 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定期邀請委員會召開會議,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 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三等親範圍之內委員應迴避之。
七、 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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