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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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商時報   焦點新聞   890311 
【勞工違約金惹糾紛 勞基法將明文禁止 】

 杜慧儀/台北報導 許多公司的勞動契約當中,常訂有違約金的規定,或是要求員工離職之後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工作。對此,行政院勞委會勞資關係處昨︿十﹀日表示,該處已研擬修法,在勞基法當中加入禁止訂定勞工違約金的規定,此外,雇主在勞動契約當中,對於競業條款的規定也必須明確訂定期限和地區,雇主並需對遭受的損失提出舉證責任。

 勞資處指出,在目前勞動市場當中,勞工較為弱勢,雇主常利用其強勢的地位,要求員工簽署定型化的契約,規定員工需在公司服務滿一定的期間,若未遵守規定而提前離職,則必須賠償給公司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已嚴重影響到勞工的權益。

 勞資處表示,勞工實際上難以抗拒公司的規定,或是有另外的選擇機會。勞工雖也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主張違約金額過高及賠償名目不合理,但透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勢必曠日費時,所以目前多數勞工都是賠錢了事,有鑑於此,勞資處希望在勞基法當中加入禁止訂定勞工違約金的條文。

 勞資處處長陳伸賢表示,日本及韓國的勞基法當中,都有:「雇主不得訂定因不履行勞動契約時,應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契約」,因此該處希望參考日韓的立法例,引進相關規定來保障勞工,並杜絕糾紛。

 陳伸賢指出,雇主如果認為員工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過大,民法當中已有明訂損害賠償條文,雇主的權益可藉此而得到保障。

 多數公司也會在勞動契約當中,要求員工離職之後不得從事相同行業的工作,也就是競業條款。對此,勞資處希望在勞基法當中加入有關競業條款的限制規定,要求雇主若在勞動契約當中訂定競業條款,必須有時間、地域的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拉長競業條款的時間,或是限制離職員工不得在不同的地域從事相同的行業。

 此外,競業條款若成立,也必須要離職員工有不當利用原雇主的資源,並造成原雇主的損害,由原雇主負舉證責任,則競業條款才得以成立。

 此兩項可能加入勞基法修正草案當中的規定,目前都只停留在勞委會內部的討論階段,陳伸賢表示,目前規劃的進程是四、五月之間送到行政院院會,順利的話今年年底時可望由立法院通過,生效後立即實施,沒有緩衝期。

 一旦該規定通過立法,即使員工過去就職時曾簽署違約金同意契約,將立即自動失效,但已賠償雇主違約金的離職員工,無法引用新法溯及既往要求過去的雇主退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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