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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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890417 
性騷擾者 應負責損害賠償 】

 董孟郎/台北報導 內政部研擬完成「性騷擾防治法」草案,並提報行政院審查。草案明定對他人性騷擾者,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利用權力,對他人要求獲取性利益者,為性勒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的姓名,違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要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法,以保護被害人權益,內政部乃草擬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對性騷擾的定義為「對他人實施違背其意欲之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本質的行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明示或默示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錄取、僱用、分發、配置、陞遷、降調、工資給與、獎金或津貼發放、文憑核發、資格取得、獎懲、考績、成績或其他與工作、教育、訓練權益有關之條件。

 二、明示或默示以他人拒絕或順服該行為,作為其提供專業服務或大眾服務之條件。三、該行為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工作、教育、訓練、專業服務或大眾服務之情境,而有損他人之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其工作、學業、訓

 為保護性騷擾被害人,防止二度傷害,草案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因偵查犯罪必要或被害人身分已為眾所周知者,不在此限。

 草案明定內政部和各級地方政府設立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負責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有五人以上受僱者的公私立機構學校,對性騷擾事件,應設立適當的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的懲戒措施。十五人以上受僱人的公私立機構學校,應會同僱用人、受僱人或學生代表、教職員代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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