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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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因應縮短工時 經建會推動八週彈性工時 (工商時報 焦點新聞 890715 )

 陳俊光/台北報導 為了減緩工時縮短造成的負面效應,經建會十四日提出配套措施,經建會建議,推動八周彈性工時,一周最長四十八小時,八周平均四十二小時,同時應該調整國定假日休假天數,如此可讓勞資雙方可以彈性安排工作與休假時間。

 經建會共提出五項配套措施,除了八周彈性工時、調整國定假日天數外,包括不宜齊頭式縮減外勞,實施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度,解決外勞工資提高問題等。

 關於外勞與工資問題,經建會則建議,取消基本工資或基本工資改採日薪或時薪制,並將外勞工資宜與基本工資脫鉤。

 經建會表示,縮短法定工時對於勞工、經濟,各有正面、負面影響,如可能會增加勞工就業機會,也可能增加失業率,更可能因物價提高而產生通貨膨脹,或企業外移造成經濟成長率下降等。

 為了減緩因縮減工時造成的負面效應,經建會表示,縮短工時後將產生零碎工時及企業淡旺季工時有效安排問題,因此,在工時安排方面,應兼顧勞資雙方的需要,故宜實施八周或更長的彈性工時。

 經建會指出,由於製造業有三班、四班制的需要,至少須有八周的彈性工時,故建議在勞基法再修正草案中列入,規定一周最多可達四十八小時,但八周平均工時以四十二小時為限。如此勞方生活不因變形工時而被破壞。此外,女性延長工時限制應修改與男性相同,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

 經建會並表示,儘速實施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度,可消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傳統產業因縮短工時而需要增加雇用勞工,如退休金已按月提撥到勞工個人帳戶,企業較無雇用中高齡勞工必須面臨提撥不確定退休金成本的疑慮。

 杜慧儀/台北報導

 在立院通過縮短法定工時為每兩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後,為因應新工時制度,行政院勞委會提出隔週休二日制、全面週休二日制及每週工作六日制等三種安排工作時間及休假的方案,供勞資雙方參考。

 根據勞委會提出的三種方案,第一種是隔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第一週週六上班四小時,第二週週六休假,一週工作總時數分別為四十四小時及四十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為八十四小時,全年休假日數為一一○ 天。

 第二種方式為全面週休二日制,根據新修訂勞基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得將其二週內一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一日正常工時可達十小時,再加上一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兩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的規定,將工時分配在一周五天,則可達到全面週休二日制。

 可能做法有,一週內有四天每天工作八•五小時,第五天工作八小時,一週工作四十二小時,即合乎新制的規定。或是一週內有一天工作十小時,四天工作八小時,一週內也達成工作四十二小時的目標。

 第三種休假方式為每週工作六日制,每日工作七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均為四十二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為八十四小時,全年休假日為七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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