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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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分工時工作者數量逐年成長

專家學者建議應該給予公平待遇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指出,德國對於部分工時者有較為周全的保護,肯定部分工時是一種「正常的勞動關係」,在法令地位上與「專任工作者」沒有太大的差別。

記者:李郁怡 |台北 報導∣08月21日 14:26 

勞委會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21日舉行「部分工時工作者就業促進與保護立法研討會」,針對部分工時工作者占總工作人口比率不斷攀升,到民國94年甚至可能升高到25%的趨勢,但部分工時工作者面臨的工作環境遠較全時工作者惡劣,法令制度的保護也較薄弱,與會專家學者建議勞委會檢視現行法令制度,給予部分工時者公平待遇。

根據分析,台灣部分工時工作者占總就業人口的比率,過去十幾年來一直維持在5.5%到8.6%之間,與歐美國家相比,比率並不算高,不過隨著社會經濟狀況的轉變,部分工時者的比率有上升趨勢,中研會歐美研究所研究員焦興鎧指出,推估算在民國94年部分工時者的比率可能升高到18%到25%,為因應這類勞動人口快速成長的趨勢,政府應該為部分工時工作制度設計一套法律規範。

儘管部分工時工作者比率增加,但是這類勞動者享有的法律保障卻非常薄弱,以美國為例,部分工時者無法尋求工會組織保護其就業安全與工作條件,使得女性部分工時工作者無法享有家庭及醫療休假法有關產假的權利,即便部分工時的型態可能是每天或每周常態持續的。

在美國,部分工時者在個別的勞資關係上也是處於不利的地位,根據調查,這些勞動者通常局限於低收入群,每6位部分工時者就有1位家庭收入低於貧窮線;每小時的平均薪資所得通常僅及核心受雇者的58%到61%,無法享有同工同酬的勞動基準;台灣相關的研究也顯示,本土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勞工是以青少年、中高齡勞工與低教育程度勞工為主。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指出,相較於美國、德國對於部分工時者則有較為周全的保護,肯定部分工時是一種「正常的勞動關係」,在法令地位上與「專任工作者」沒有太大的差別。

她表示,反觀我國,從勞基法30條以下對於部分工時並沒有任何明確的定義,對於工時規定僵化,以致衍生爭議,例如:部分工時者是否能夠享有勞保等,在休假、給薪等問題也尚未能法制化。

學者疑慮,若政策考慮推動部分工時,以提高中高齡者的就業率,就有必要檢視法令,給予公平的工作環境。

勞委會主委陳菊也表示,推動部分工時制不能不考慮中高齡勞工等弱勢勞工是否因此更為邊緣化等因素,因此政策對於部分工時必須更為審慎考慮。

部分工時工作者增加的原因,分為自願(例如女性為兼顧家庭而選擇部分工時工作)或是非自願(例如政府為鼓勵就業,而以政策主導設計更為彈性的工時制度;甚或是勞力供需的市場因素)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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