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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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務人員協會法審查完成 未來公僕不得參與罷工

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勞雇之間的契約關係,在考試院審查完成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中仍規定,公務人員不能罷工,也不能集會結社。

記者:何旻燁 |台北 報導∣08月31日 14:44 

省府員工及中華電信員工已為了自身權益多次走上街頭,不過,銓敘部長吳容明31日表示,在考試院審查完成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中,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勞雇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公務人員未來仍不能罷工,也不能集會結社。

為了因應民主政治發展及「工會法」的修正,並落實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及結社自由,及84年2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373號有關公務人員應享有結社權的意旨,考試院已審查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增進工作效率,並促進聯誼合作。

銓敘部長吳容明31日在考試院長就職4周年記者會上表示,為了順應時代潮流,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已由「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但是公務人員與國家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能等同於適用工會法和勞動基準法的勞雇契約關係,因此不能將勞工享有的罷工權和集會結社權套用在公務人員身上。

吳容明表示,公務人員若罷工,會嚴重影響到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此「公務人員協會法」並不賦予公務人員罷工和集會結社的權利,但是公務人員得就福利事項、辦公環境、行政管理和服勤方式和時間等事項,與上級單位展開協商,爭取自身的合理權益。

不過,吳容明也指出,公務人員得與上級單位展開協商的事項也有諸多限制,包括公務人員適用的相關法令中已明文規範者;可經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訴願復審的事項;可循其他行政救濟模式爭取的個人權益事項;以及涉及國防、國家安全、警政、消防、獄政等相關事項,一概不能協商。

「公務人員協會法」將於9月7日下周四送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後,與行政院會銜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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