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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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事誰人知?

【職場權益一百問】

◎《公司規則中可以規定員工曠職一天必須扣三天的薪水嗎?》

■ 實例

劍雄今年三月才剛退伍,由於為人斯文、和善,故頗受軍中同學和學長的喜歡,因此,剛退伍就在學長的介紹下,進入一家規模相當大的電子器材公司工作。

雖然公司的待遇普通,但員工福利還算不錯,也因為這樣,劍雄對這份工作大致上還算滿意。後來,公司接受了人事部門的建議,將工作時間做了相當大幅度的調整,在新的工作規則中增列了:「員工無正當理由曠職一天,公司有權扣其三天之薪水……」條款。消息一傳出,立刻引起員工的嘩然,但是,大家卻都敢怒不敢言。

可是,他們很想了解,公司可以規定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嗎?

■ 解答

當然不可以,曠職一天扣一天薪水才是合理的。

依據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

然而,公司如果在工作規則中規定了許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內容又有違反法令的強制與禁止規定,就會無效。

依據前內政部勞工司的解釋(註),曠職當日薪水的確可以不發給,但是也只能扣發當日薪水,並不可以扣發其他薪水。同時,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公司根本不能苛扣員工的薪水。所以說,劍雄的公司並不能這樣規定。

註: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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