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權益一百問】
◎《公司可以不發給獎金或紅利嗎?》
■ 實例
建川在一家專做汽車銷售的經銷公司做業務企畫已經六年。今年過年前,建川已經預定好機票和旅館,打算利用年終獎金,和女友一起去日本北海道過年假。
哪知道,以往每年至少會發放一個半月薪水作為年終獎金的公司,在過年的前三天,竟然宣布,因為今年業績未達預定標準,所以公司不打算發放年終獎金。沒有了這筆獎金,建川和女友的北海道浪漫行,頓時成為泡影。
憤憤不平的建川心想,雖然今年整體業績未達預定標準,但在公司也沒有虧損的情況下,員工不可以要求年終獎金嗎?
■ 解答
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依法建川當然可以理直氣壯要求公司發給獎金。
對每個上班族來說,年終獎金或許不是很多,但總是一筆可供規畫的金錢。而依照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公司或是事業單位在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在扣除掉繳納的稅款、彌補的虧損、及提列股息及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此,建川的公司在年終結算仍有盈餘的情況下,儘管營業績效未達標準,仍應給予建川獎金或紅利。至於,發給方式是用年終獎金還是其他的方式,給的多少獎金,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必須要靠建川同事們跟公司據理力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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