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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事誰人知?
文/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黃雅嫻
台灣有句俗語:「我不嫌你錢少,你也別嫌我懶惰!」,這句話精確地傳達出老闆與員工之間關係是建立在一種「金錢報酬與工作時間」的微妙平衡上。
而金錢報酬,又往往是社會對人的價值的判斷標準之一;因此,收入的多寡除了支應基本生活所需之外,還間接地暗示上班族的能力與階級屬性,用現代的話語來說,便是「身價若干?」,其實也就是老闆最喜歡掛在嘴邊的「這個員工有多少可雇用性?」
對一般的商業公司來說,人事成本大多佔總支出的前一二名,所以,一旦公司營運出現資金調度困難,老闆大多會延遲發放薪水或共同減薪來度過難關;而除非公司已經積欠薪水相當長的時間,否則一般的上班族也都會體諒經營公司的困難,共體時艱。
曾有某家有線電視台,發生財務困難後,先是片面宣布所有員工集體減薪百分之五十,後來又連續積欠員工薪水數個月,最後宣布倒閉,老闆避不見面,而員工該領的薪水也沒有著落。
事實上,如果老闆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老闆片面決定延遲發放薪水是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而以這家電視台對員工減薪百分之五十的作法來看,不僅危及員工的生計,減薪之後更有可能低於基本工資。同樣的,如果沒有得到所有員工或工會的同意,老闆以各種藉口私自決定減薪,也是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外,原則上,薪水必須以法定貨幣發放,並且全額直接給付。幾年前曾經發生過小型工廠經營不善而倒閉,老闆在無法發放薪水的情形下,以工廠所生產的產品代替薪資作為補償。雖然,勞基法二十二條規定可以「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但是除非事先約定、一部份以實物替代,而這實物的做價是公平合理並合於員工與家屬需要,否則這麼做是違法的。
再者,有些員工欠老闆錢,老闆擔心員工還不出錢來,而在每個月的薪水裡預扣一部份作為償還;或者以「代墊禮金」等理由,預扣薪資。事實上,工資具有不可剝奪性,老闆是不可以隨便預扣工資。
也就是說,薪資是員工提供勞務所得到的報酬,屬於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勞動契約;而欠老闆錢,卻是屬於民法中的借貸契約,這是兩不相干的事,可千萬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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