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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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關於工作時間

【職場權益一百問】

◎《已經工作十二個小時,公司可以要求繼續加班嗎?》

■ 實例

每到過年期間,怡雯的百貨公司就特別忙碌。從大年初一到大年初五,怡雯每天十點到公司,忙碌不堪地在櫃檯應付川流不息的客人,每天幾乎都要到晚上十點半才能下班,有時還得忙到十一點。

年節都快過完了,怡雯卻連和男友見面的時間都沒有,所以她決定今天晚上無論如何不再加班,準時十點半離開。

正要下班離開時,怡雯卻被經理喊住,希望她今天能晚一點下班,以便支援其他工作。聽經理的口氣,如果不留下來加班,似乎會有不好的後果,怡雯心想,我已經工作十二個小時了,難道不可以拒絕再加班嗎?

■ 解答

公司要求員工超時加班早已經違法,怡雯當然可以拒絕。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不過,勞基法第30條之1也規定,如果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且工作時間也經過工會或過半數勞工同意,那麼工作時間可以彈性調整。而百貨公司所屬的綜合商品零售業,的確是屬於30條之1的特殊行業。

然而,調整是有限度的,根據規定,「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也就是說,一天十二個小時已經是極限了,怡雯在從早上十點至晚上十點半,扣除中午吃飯的半小時,已經工作十二個小時了,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依法有據,怡雯當然有權拒絕繼續加班,去跟男朋友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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