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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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關於工作時間

【職場權益一百問】

◎《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可以完全沒有上限嗎?》

■ 實例

怡君從法律系畢業之後,第一年並沒有順利的考上律師執照,因為家裡有經濟壓力的關係,沒有辦法讓她不工作,全心準備考試。怡君一向充滿自信,因此她到國內相當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毛遂自薦,後來也順利的獲得法務助理的職缺。

勞基法擴大適用後,事務所告知他們,新的工作規則是:每天正常工作時間是七個小時,超過七個小時就可以算加班費,但是,加班是沒有上限的,有時候如果需要連續二十四小時工作也必須接受。

雖然讀的是法律系,但是怡君也不太瞭解勞基法的內容,她非常困惑,為什麼適用了勞基法卻仍要沒日沒夜的工作?

■ 解答

不要被公司騙了,雖然適用84條之1的指定工作者(詳見附錄二),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規範,但也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並明文規定,而且以不影響員工的健康為限度。

首先,必須告訴所有服務於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律師目前雖然是被排除適用,但是,律師事務所僱用的法務人員仍然適用勞基法。不過,因為律師服務業中的法務人員,已經以「責任制專業人員」被勞委會核定公告為勞基法84條之1的「指定工作者」,所以他們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規定,的確是可以不受勞基法相關法條的限制,而由勞資雙方協定。

但是,雙方協定也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基準;
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也就是白紙黑字寫清楚;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工科或是社會科)核備;
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也就是不能不管員工死活。

怡君的事務所規定員工加班沒有上限,事實上正是誤用了這個規定。除了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之外,有些電腦公司要求他們的程式設計人員每天正常工時十二個小時,每月正常工時兩百八十八個小時,也就是說,在這些工作時間內,是完全沒有加班費的,也是曲解了這條規定。

怡君不需要逆來順受,可以做的事情是,和同事們一起跟老闆反應,爭取合理的工作時間上限,不能讓公司片面決定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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