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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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關於工作時間

【主題文章】

工作加班何時了 休假知多少?

文/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黃雅嫻

暑假期間到法國巴黎的觀光客,除了領略建築藝術的雄偉華麗之外,對於整個巴黎市找不到幾個當地人,恐怕也是奇景之一。原來,這段觀光熱季,巴黎市民都外出「休假」去了…

對所有上班族來說,一年內能度個二到三個星期的「陽光假期」,誠屬難能可貴;若要像法國長達一至二個月的休假,無疑是「天方夜譚」。

勞基法中有關「特別休假」的意義,正是為了讓員工能夠在繁忙的工作之外,得以抒解疲憊的身心,以便回到工作崗位時,有能量再作衝刺。而這特別休假的長短,是和工作年資成正比的,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便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而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休假期間,薪水是全額給付的。

所有上班族都渴望休假,但是有些老闆可不這麼想,員工一天不上班,除了「損失」一天的可調度人力之外,還外加業務進度被耽擱,而延誤商機。曾有上班族向我們申訴,老闆規定事假一律以個人休假替代;也有上班族在離職前,想把年休假休完,不僅遭老闆拒絕,又無法折合薪資,覺得虧大了。

事實上,這些上班族的權益的確受到侵害。勞基法中明文規定,上班族一年可以請十四天的無薪事假,老闆是絕對不可以任意挪用上班族的特休假。此外,當年沒有把年休假休完的部分,必須折合薪資發給員工。

就連工廠的機器都有疲勞的時候,更何況人不是機器,無法保持長年都處於工作顛峰狀態。有些成立時間不長的企業,為了增進員工福利,有一些極具創意又照顧員工的作法,即工作滿半年就可以休三天半的假;換句話說,原來必須在公司「貢獻」一年的勞力,才能換取的休息,已經縮短為工作半年即可休假。

當人力問題,被當作公司重要資產看待時,我們也看到觀念先進的老闆,如何作適當的管理,讓員工的潛能時時處於顛峰的狀態。過去認為「不休假」才是認真的好員工,以及「休假也不知如何打發時間,還不如埋頭工作賺特休假的加班費」的陳腐觀念,實在有必要揚棄。因此,休假不但是上班族應有的權益,更是一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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