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權益一百問】
◎《安胎假算不算是產假的一部份?》
■ 實例
艾伶在結婚之後就來到這家公司工作,為的就是公司離家近,而且工作壓力不會太大,因為,她實在很想趕快有個孩子。但是六年過去了,卻遲遲沒有沒有喜訊,最近,她終於如願的懷孕了。這三個多月來,艾伶心裡滿是喜悅,也凡事小心翼翼。
體質不是很好的她,有一天突然感到身體不適,趕緊跟公司請假去看醫生。經過詳細的診斷之後,醫師表示,艾伶可能有小產之虞,要求她必須住院觀察,以保住胎兒。
這件事,讓艾伶心亂如麻,一來很害怕保不住胎兒,二來小倆口的收入有限,如果因此失去工作,對未來的孩子出生後的生活影響很大。
艾伶想了解,這樣的情況可以預先請產假嗎?如果不算產假,勞基法有沒有「安胎假」?
■ 解答
很遺憾,艾伶不能請產假,勞基法也沒有安胎假的設計。
現行勞基法條文中,只有關於產假的規定,並沒有安胎假的設計。而產假的請休,必須建立在分娩事實或是流產的事實上,而且產假必須一次連續請休,不能分段請休。
所以,除非艾伶已經接近預產期了,否則是沒有辦法請產假的,只能向公司請普通病假,或者是安排自己的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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