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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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族筆記

從台灣工會發展看團體協約的簽訂

文/黃雅嫻

受到國民黨長期有意識地扶植並控制工會,台灣的工會組織人數雖多卻未能自主,不是任由資方擺佈,就是僅止於發放紀念品、辦辦康樂聯誼活動,對於受雇者應有的權益爭取,付之闕如。而相關的勞動法令及政策,卻常配合資本家需要,量身定做;再不就是雇主漠視勞動法令,導致台灣的雇傭關係,既不和諧,遑論對等。

以現行的勞動法令來看,偏重保障個別受雇者的勞動基準法自1985年實施以來,終於在今年擴大適用,總計有將近九成的受雇者,受到保障。即使如此,僅是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勞基法,仍因存在於行業間的差異,產生不少適用上的問題。

此外,被視為對集體勞動條件保障的「團體協約法」,卻自1930年公布,1932年施行迄今,未有任何修訂,部分條文,更是嚴重與時代脫節。

所謂團體協約,其內容除了約定勞動條件之外,例如加班費的計算,還包含對工會活動的規範、團體交涉、罷工以及各項權利義務的規定等等。

事實上,「團體協約」的簽訂不僅有助於落實產業民主,更能促進勞資關係對等。然而在台灣,團體協約簽訂的比例極低,且因著工會實力不強,以致於即使簽訂團體協約,其內容也與現行勞基法大同小異,於是不但得不到任何保障勞動權益的效果,反而因為協約的束縛,招致工會更無自主的可能性;加上,工會幹部對勞動權益意識不足,因此簽訂內容也多止於勞動條件部分。因之,在簽訂團體協約之前,工會對自身實力與外在形勢的謹慎評估,對協約的簽訂與受雇者權益的進一步保障是絕對相關的。

總括而言,團體協約除了是受雇者意識的凝結與行動力團結一致的的展現之外,更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對於協約的遵守,受雇者權益的保障。因此未來如何加強工會組織與工會幹部訓練,乃是刻不容緩的要務;另外,就修訂法律的層面而言,對於「團體協約法」中若干不合時宜的條文以及相關勞動法令的增修,如「工會法」,都有助於工會的健全與自主,進而達到勞資對等發展、落實產業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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