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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ker's Talk—第四期

這樣的「失業保險」,保險嗎?

文/黃雅嫻(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執行幹事) 

年關將近,這兩天的報紙均以大幅的版面報導失業率的問題,並以統計數字佐證:這一波的全球不景氣,使得台灣的失業率直逼3%,總失業人口數,則已突破28萬2千人,創下自1985年以來的單月最高峰。

對於1999年元月開辦的「勞工失業保險」又是否能夠對失業者補償些什麼呢?乍看之下,失業者的春天彷彿來臨,事實上,失業保險卻作了四項資格限制,使得這項美意大打折扣。根據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條件的規定為:「所屬投保單位關廠、休業、轉讓、解散、破產、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致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且非自願離職退保,而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至離職退保日止已參加勞保滿兩年,向公立就職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使予給付。」

首先,就資格限制來說,「失業保險」原先的立意在於該保障的非自願性失業,即不論是因為不適任或因企業倒閉而被資遣的員工,都在保障之列。然而從這份由勞委會制訂的失業保險來看,如非關廠歇業等前述原因資遣的勞工,將無法獲得失業保險的保障。這樣看來,立意甚佳的失業保險對大多數的薪水階級來說,實是能看不能吃。

那麼失業保險的對象又是針對誰呢?受惠的對象只剩下:因老闆想降低成本而遷廠至大陸或東南亞而關廠的失業工人們,或者是體質原就不佳的企業,而其中又以紡織業與成衣業為大宗。那麼應該可以解決那些因關廠導致失業的員工的問題吧?事實卻又不然,在失業保險的請領資格上,政府再作了一項限制:請領失業保險者,除了需符合上述非自願性失業外,僅限於1999年1月1日以後發生者。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在此之前失業,如抗爭多時的聯福女工,就請自求多福吧!

此次的政策對失業者的失業次數再作一層限制,即當第一次非自願性失業時,符合所有申請的資格並領到保險金,後來也找到工作以後,倘若再發生同樣情形,仍然可以比照第一次,請領失業保險。但是自第三次以後,即使符合所有要件,也不能領失業保險。無疑地,這種「自動排除」條款,等於讓再次遭到同樣命運的勞工自生自滅罷了!

再者,失業保險上明示因投保年資的長短以及投保薪資的多寡,而決定失業保險金的數目。這並不是說只要工作年資越長而且也沒有高薪低報的勞工,在失業時就可以領的越多。所謂「投保年資」,指的不是勞保,而是失業保險實施後的保險年資。這樣看來,全國受薪者的年資都是一樣的,而且都還不滿一個月!

因此,我們除了期望這項照顧廣大受薪階級的社會保險得以持續之外;對於政府,我們仍要要求擴大請領資格並取消請領次數限制,使得有需求者能得到國家的照顧,而非只是美其名為「失業保險」,實際上卻一點都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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