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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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ker's Talk—第五期

受雇律師也需要勞基法

文 / 廖蕙芳律師(作者為本會理事)

在去年勞委會公布律師行業適用勞基法時,特別將律師本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之外,有人以為律師不是經濟弱者,所以不必保護。最近我遇到一位同業友人的例子,頗足以讓我們重視受雇律師的處境。

我的這位同業友人,本來受雇於一家非常忙碌的事務所,每天加班是正常,不加班反而是例外。就在她懷第一胎大腹便便時,事務所正好有同事離職,由於人事青黃不接的緣故,她的工作變成雙倍。好不容易挨到生小孩,因為受雇律師不適用勞基法,產假只有一個月,不但如此,她的產假是由週休二日的星期六開始起算,這些她都不計較。

因為她的先生正好可以因公到國外受訓一個月,於是早在生產前幾個月就向老板告假,在生產完後與先生一同出國,那知她的老板已經在她請產假時另外請了新的律師,就在她出國時,家人居然收到老板發的存證信函,我的友人在回國後只好識趣地離職。

想不到,她的惡夢還沒結束,她後來換到另一家事務所,是因為新老板為了擴大業務,加請新人,那知案源沒有預期的多,正巧我的友人又懷了第二胎,新老板開始藉故刁難,給予孕婦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可憐的友人只好又黯然地離開工作。

其實在工作環境中,可能發生的不平等待遇,受雇律師也會遇到,我不禁想到以前我有一次應徵經驗,老板特別問我是否未婚,有無男朋友,原來是他本來不太想用女律師,因為女律師會有懷孕生子等的家庭問題,如果我還沒有男朋友,還沒有結婚的打算,他可以考慮用我。

唉!相較於雇用人的老板,受雇人都是經濟弱者,沒有行業的分別,即使是號稱維護公平正義的律師,也不免受到剝削與歧視,誰說受雇律師不是經濟弱者,不必適用勞基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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