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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論壇

女人、自覺、愛情

之二: 性不性,非由婚姻決定?

/黃淑英   


  記得成長的過程,父母親一再頒布毫無商量餘地的政令宣導:「求學中不可以交男朋友」,「婚前不可以發生性行為」,他們一方面設下天羅地網的防堵,我也一方面因此練成說謊到連自己也相信的絕技。後來,我自己也成為青少年的母親、不想培養孩子一身絕技,卻怵然發現,這二、三十年來無動於社會巨大的遷變,無視於單身貴族同居之增加或避孕方式的發明與改良,社會對於性的傳統態度,仍然如一級古蹟般被保存著。為什麼“性”必須在婚姻內?

  婚姻是兩人生活在一起的承諾,共同分享及承擔生活中的一切,其中包括親密的性關係。因此婚姻是性之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以婚姻當成性行為之合法化或護身符,不但壓抑了情慾的發展,更造成了性生活之偏差。國中性教育教材說:「婚前性行為是非法的性關係....;可能的懲罰像不預期的懷孕、性病的危險、遭人議論之難堪....」。由青春期即告誡青少年,若發生性行為是犯法,或會遭受懲罰,這是凸顯社會對婚前性行為莫名的恐懼,於是乎未婚懷孕的少女,走進了婚姻,便解決青少年性教育問題;婚姻內只有同居之義務,而沒有強暴之事實;三更半夜被先生“性“沖沖搖醒的性行為也不會被詬病為“為性而性”了。

  其實在這個盲目信從處女、片面貞操的台灣社會,婚內性行為的性規範是衝著女性而來的。女孩子必須抑制情慾、守身如玉、從一而終,一旦有了瑕疵,必須以遮羞費來補值或嫁掉以脫手。而男孩子則可以夜夜風流,又大言不慚不願與發生性關係的對象結婚,因為她們也可能和別人發生關係。一方面,我們戲謔、可憐那些失歡、垂老的女人,在牛郎店中尋找愛情而人財兩失;另一方面,我們又羨慕、激賞中年男子在歡場中一擲千金的豪爽;我們歧視有婚外情的女人為“紅杏出牆”,卻以平常心來接受有紅粉知己的男人的“風流倜儻”。因此,「婚姻內的性行為」是父權體制內,操控女性身體以達傳宗接代為純種的保證;是男性綠帽子恐懼之解藥;它規範了女性,對男性而言,卻僅供參考。

  目前某基金會做了一個調查,特別提出女性在婚前約會時發生性行為的比例已大幅攀升的警訊,這種對婚前性行為比例較少的女性給予關愛的眼神,而無視於男性有較高比例的婚前性行為,正是建立在衝著女性而來的“婚內性行為”之偽性道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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