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通姦
傷心的小楓問:有一次我錄到先生講電話,對話竟是「好想跟妳作愛」、「不行啦!人家那個還沒完呢」、「可是我現在就想要妳」、「真的嗎?」、「嗯!」、「那你現在來接我,我們到...」我可以用這卷錄音帶去告先生通姦嗎?
答: 通姦,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打官司講證據!要構成刑事上的通姦罪責必須「抓姦在床」,所以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抓姦。但切勿貿然衝進去,要給配偶及第三者做愛的時間,否則他倆人衣著整齊就前功盡棄囉。
﹙ 有些學者認為即使未遂亦可訴請裁判離婚。所以,若要成立民事裁判離婚中的通姦,妳可請幾個朋友幫忙,利用照相機、錄音機、錄影帶等,將當時的情景拍錄下來。別忘了找找垃圾桶,看是否有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受污的床單等,若有則請警察一併扣案移送。
告訴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配偶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半年後要告,就得再去捉姦。若想以「與人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亦應自捉姦時起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
﹙ 小楓若希望先生刑事通姦罪責成立,要蒐集更充份的證據。若不告刑事,亦可直接提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注意遵守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Q2 不堪同居之虐待
受傷的雯雯問:我先生是個事業有成的人,但這陣子經濟不景氣,他開始對我拳打腳踢,原以為是過渡期,結果我在失望、希望、絕望中渡日子。昨天他又打我了,不僅全身上下是傷,還有輕微腦震盪。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個殘暴的丈夫?
答: 這民法中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
身體上的虐待,像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受暴婦女可到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局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離婚。或者以上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己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可請求離婚;「偶而毆打」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則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精神上的虐待,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如誣稱對方通姦,或者公然污辱、逼妻為娼等都屬精神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好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利證據。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Q3 什麼是「其他重大事由」?
不堪忍受的秋美問:結婚三年,我先生有了婚外情,他逼我離婚,我不願意,在一次爭吵之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我不甘心,也不知道自己究竟那裏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十五年過去了,孩子也成年了,對於名存實亡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他竟然表示要給他一百萬才離婚。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難道還不能離嗎?
答: 過去民法親屬編只規定了十款裁判離婚的事由,但是這些列舉式的規定並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夫妻雙方都被綁在痛苦的婚姻中。因此,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增列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以概括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較廣的範圍,使離婚更富彈性,也更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社會已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不知如何訴請離婚。不過目前已經有一些婦女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之婦女可以趕快跟進。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都是準備打這場官司的重要證據。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Q4 夫妻財產怎麼分?
不堪忍受的秋美問:迷惑的阿惠問:我和我先生戽斗輝結婚結婚很久,可是到現在都搞不清楚夫妻財產怎麼分。我先生官越做越大,人家都說我有福氣,真的嗎?
答: 阿惠,夫妻財產的規定真是比報稅還要複雜! 我國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的規定分為二種,一、法定財產刖,也就是聯合財產制;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進入婚姻後,夫妻若沒有到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將進入婚姻或已婚的婦女都該對夫妻財產制有明確的認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財產制度。
如果要採約定財產制,一定要夫妻雙方共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不能獨自辦理。如果搬新家戶籍遷移時,而新、舊家屬不同法院管轄,就得於三個月內去新家所屬管轄法院再辦一次登記,否則約定效力就終止。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夫妻財產篇)
Q5 夫債妻要還嗎?
害怕的冰冰問:我先生不聽我的勸告,投資失敗,現在債主三番兩次以電話恐嚇我要我還錢,而先生卻跑去躲起了。他是我的先生,我知道應該幫他還債,但真的還不起,怎麼辦?答: 就法言法,其實 夫債妻不必還。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先生欠債,太太要代償,所以妳是不必替先生還債的。
法律的規定是夫債夫還,妻債妻債,妳一點法律責任也沒有;但如果妻子為先生開票據,或幫他借錢周轉,那債務就變成妻子的了,或者妻子為先生背書、當保證人,也是依法要負連帶責任的。
夫債夫要還,而且要用他自己的財產還。不幸的是,如果妳的財產登記在夫名下,依法推定為夫所有,可能會被他賣掉還債,或被先生的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
﹙ 如果妳幫他還債,別忘了留下字據,以後如果離了婚,還可以根據這張字據把錢要回來。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夫妻財產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