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進討論區】

婦女論壇

北歐經驗

沙不沙文有差別


  這幾年,婦女可以說是台灣社會最大的輸家。整個社會越來越民主,越來越自由,唯獨婦女的各項人權指數不斷往下滑落,甚至到了連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岌岌可危的地步。警政署所出版的《台灣刑案統計》顯示,暴力犯罪的女性被害人比例一路爬升,到八十四年竟然佔58%!該年度共有兩萬多名女人受暴力傷害,平均每一萬個女性就有9.6人受害!

  眾多婦女深深體認這是兩性權力結構的問題,因此在去年年底紀念彭婉如的萬人大遊行中高呼:「女人要權力,不要暴力!」今年面對修憲,她們進一步提出應於憲法中明文規定:中央民代女性保障名額為當選總額的四分之一。

  這一波憲改的結果顯示,婦女再一次成為最大的輸家。

  尋求提高婦女保障名額,並使之入憲,這走的是立法的路線。立法的路線正當性如何?在別的國家實施的狀況又是如何?

  以北歐為例。北歐各國從一九七○年代開始,婦女在各項選舉中的當選比例一路往上爬升,目前瑞典、挪威的女性國會議員已經到達40%,各國縣市和鄉鎮的議員兼執行委員中,女性比例也分別到達40%左右和30%左右。這個過程的動力不是來自立法,而是取決於三項因素:追求男女平等的社會共識、女性大量參與政黨,以及有利於弱勢的選舉制度和選區劃分。

  北歐各國並未以立法,或明文的制度,來保障各級選舉的婦女當選名額,這是因為不需要。但是,在有需要之處,譬如,在有關政府各部門常設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的委員性別比例的問題上,各國便不惜以立法和正式制度強制消除性別歧視。前述兩種委員會是北歐各國的最重要決策機構之一,由於成員產生不須經過正式選舉與民意洗禮,其機制很容易受制於成規和既有觀念,以致很難打破性別比例的懸殊。為了有效改善,有些國家採取立法之途。譬如,挪威於1981年制定法律,規定各級政府的所有委員會都必須至少有兩名女性委員;復於1987年修法,規定任一性別委員都不得低於40%。立法的激進手法,使挪威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性別比例很快速地趨近40%。

  瑞典則於1985年設立跨部會的調查委員會「婦女代表率調查委員會」,探討政府委員會的性別比例問題。此委員會於其總結報告中提出建議:政府必須編列特別預算,採行特別措施,務必於1992年將政府委員會的女性委員提高至30%,1995年提高至40%,1998年提高至50%,若不能達成前述目標,則應訴諸立法。結果中央政府常設委員會女性成員比例由1986年的18%驟升為1992<年的36%,調查委員會則由18%升至28%。

  北歐各國政府追求公平正義的當真,以及解決問題的認真,無疑是值得我們效法的。相較之下,在婦女暴力受害率逼近百分之六十之際,那些因為婦女追求保障名額失敗而鼓掌叫好的男性國大代表所表現的殘忍沙文心態,真是足以讓台灣女性傷心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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