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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論壇

女性參政

女性投票行為分析

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


  投票是受(憲法)保障的最基本參政權,選民經由投票可以影響政治。從選民的投票行為,可測知其政治意向、態度及對政治的可能影響。根據台大政治研究所選舉行為研究小組對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所作的選民問卷調查結果,及該小組多年來所作的「選民投票行為研究」,可以發現女性選民與男性選民有以下顯著的不同:

  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民主價值取向」低。男性選民中,具有高度民主價值取向者佔70.4%,女性則為64.4%。換言之,即女性選民比男性較不具民主信念,缺乏對民主的要求。但其中未婚、年輕、就業與高教育程度的女性選民具有較高的民主價值取向;而已婚、高齡、操持家務未外出工作、低教育程度者的民主信念較低,且有權威人格傾向。其間「教育」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但女性選民中低教育程度的比率(42.2%)遠高於男性(30.1%)。(梁雙蓮,1994:37;范雲等,1994:3-4)與十年前相比,選民的民主價值取向已有顯著的提升,男性與女性的差距雖然拉近,但大體而言,女性的民主價值取向仍低於男性(黃秀端、趙湘瓊,1994:9)。

  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不具有政黨偏好。女性無政黨偏好者佔52.5%,較男性之45.8%為多。在具有政黨偏好者中,偏向民進黨的女性比率(8.8%),遠較偏向民進黨的男性(16%)為低。(黃秀端、趙湘瓊,1994:9)。

  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不關心選舉的結果,對選舉過程及結果較男性沒有感受。女性選民中表示不關心選舉結果的佔26.3%,男性則為18.8%,對選舉結果表示沒有感受的女性佔72.8%,男性為61.3%。(梁雙蓮,1994:35-36)

  女性選民對選舉問題回答「不知道」的比率較男性高。例如「對立委選舉過程是否滿意」的問題,表示滿意及不滿意的女性選民比率均較男性為低,而表示「不知道」的女性選民比率(23.7%)則遠較男性(10.9%)為高。(梁雙蓮,1994:22-34)

  派系選民(即會被椿腳動員,缺乏政治認知,對選舉過程與結果無感受,又無政黨偏好者),女性(59.6%)較男性(40.4%)多,非派系選民男性(54.5% )較女性(45.5%)多。而派系選民中又以家庭主婦佔的比率(20.8%)大,換言之,家庭主婦在選舉時,易成為派系椿腳動員的對象。(陳明通,1994:6-9)

  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重視政治安定及社會、教育文化等議題,而男性選民較女性選民重視國防外交、國家認同等議題。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對所支持的候選人認識得晚,也較男性選民更傾向於投票前一天投票當天,才決定把選票投給任何人。(胡佛、陳德禹等,1993)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在投票決定上,傾向和配偶及家人商量,而受家人的影響亦較多。女性選民較男性選民傾向因人情因素而投票,如認識候選人、與候選人是同鄉、同學或親友,或因受人好處而投票給某位候選人。(胡佛等,1987)

  整體上看,女性選民對選舉活動,表現得比男性選民較冷漠、無知、不關心、易受操縱影響。西方學者對婦女政治態度的研究亦發現,婦女易受男性牽制,而以丈夫的意見為意見。婦女的政治態度保守,多支持維持現狀的政黨。婦女具道德傾向,反暴力、愛和平、重視廉能政府。婦女不關心政治,對政治的興趣及涉入遠低於男性。婦女轉變政黨偏好,對候選人因素的考量遠大於對政見議題的興趣。(Randall,1987;Campbell et al.,1960:490-491;Bels & amp; Jennings,1975)

  婦女對政治的參與低,Vicky Randall(1987)認為是因為政治體制對女性參政不利:女人被歸入私領域,政治為公領域,非女性所當涉入。政治參與須具備理性、責任感及侵略性,與女性特質不相合。傳統政治之國防、外交、經濟等議題,非女性專長。政黨甄拔的標準及管道對婦女不利。

  女性缺乏政治知識與經驗造成其政治功效意識低,及政治之涉入低。而女性少有政治知識與經驗自然與社會傳統將女性角色與活動強制限於家庭之私領域範疇有關。女性教育程度提高,走出家庭、外出就業,經濟獨立、社會地位提高,其政治功效意識亦將提高。台灣選民投票行為的研究中發現,女性選民年紀越輕、教育程度越高、未婚及從事非勞動性職業者,其關心政治與自主投票之情形與男性並無差異,足可以證明。

  檢視我國當前的婦女參政情形,(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則,並給予平等的參政權。但社會觀念仍重男輕女,強調婦女傳統的角色,職業婦女工作、家務兩兼的困境,社會亦未給予有力的支援,且不鼓勵婦女從政及參與公共事務。因此在婦女選舉參政及服公職的路途上仍充滿了許多障礙,高階、決策層及領導人職位的女性從缺或稀少,不論民意機構或政府機關皆然。但情況逐漸改善,兩性間之差距越來越接近。

  由於婦女教育程度及經、社地位的提高,及女性意識的逐漸覺醒,再加以(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婦女可以運用選舉權,影響政府政策及法律,改善其權益,而近2年來國際社會推動擴大婦女參政已成潮流,因此我國婦女參政的前景應大為看好。

  擴大婦女參政的目的在以此為手段影響立法及政策,盡速提升改善婦女的地位,並改變男性主導的社會及政治體質,使兩性平等和諧的社會及早到來。北歐等國家在這方面的先進經驗,可供我們參考。

  根據1993年世界國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Parliamentary Union)報告,在全世界各國國會席次中,女性所佔的比例不足11%。只有芬蘭、瑞典、挪威、丹麥、奎亞那、古巴等六個國家的國會,女性席次超過30%。其中瑞典與挪威兩個北歐國家其女性國會議員席次皆超過35%以上。主要因其執政黨(挪威的勞工黨及瑞典的社民黨)採行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40%的強制性別配額制度(mandatory gender quotas: each sex should have representation of at least 40 percent)的黨內提名政策(Sjeie,Sainsbury,1993)。

  挪威現行內閣總理為女性,女性部長亦近半數。由於女性在國會參與的提高,在1970至1980年十年間的國會議題的重點與過去男性主政時的議題已有轉變,育兒問題、社會福利問題、環保問題成為主要的議題,而原屬於私領域的家庭及性騷擾問題也搬上國會議堂(Skjeie,1993:243)。除了挪威與瑞典之外,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取向政黨亦有採行強制保障配額的提名制度者,如德國的社民黨40%、綠黨50%,荷蘭勞工黨20%,法國勞工黨20%等(Norris,1993)。德國執政的基督教民主黨1994年已決定在未來選舉中,該黨推出的候選人選,三分之一是女性,三分之一是男性,另外三分之一不分男女開放給適任的人選。

  我國在各種民意代表選舉中已訂有婦女保障名額,事實上證明保障名額制度在早期激勵婦女參政上確有其階段性的貢獻。目前各級民意代表女性人數已超過保障名額數,且多不依賴保障名額當選。保障名額已失其對婦女的善意提攜作用,有時反成為政黨提名時對女性無形的限制。

  宜在保障名額制度基礎上再加改進,修法提高保障名額比率,以百分之四十為最後目標,可採漸進方式,德國基民黨的三分之一作法亦可參考。在未修法完成前,國民黨、民進黨及新黨等三主要政黨內部似可土提名時自定比例,主動延攬有才能的婦女參選,提升婦女參政機會。各執政黨在指派政務官員時,應注意男女的適當比例。 參考書目

(本文摘自 女性學學會 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之台灣婦女的政治參與——體制內與體制外 的觀察 作者: 梁雙蓮 顧燕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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