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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人,二個配偶的法律故事
文/林秀琴
「婚姻故事很複雜,當事人有時都理不清,所以才需要法律來幫忙」。
5月2日,一場婚姻糾紛上訴案,一個男人、二個配偶的故事,主婦聯盟以非法律專業的身份,收集了婦女朋友的意見出席審查會議,與法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本期與您分享。
有一對夫妻在民國63年間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太太將婚前工作所得協助其夫創業。先生事業有成後,因另結新歡,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謊稱其父同意兩人離婚,並且願為見證人,而代簽其父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太太迫於無奈只好也簽名,其夫另找一不知情友人以證人身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離婚後,夫和外遇對象即同居生活,直到79年間,前妻發現協議離婚證人有瑕疵。所謂「證人」──除須於離協議書上簽名,並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意。此時,夫和同居人得知前妻提出訴訟,也趕緊辦理結婚登記。
前妻提出協議離婚無效及確認姻關係存在之訴訟,歷經三審定讞,獲勝訴判決,辦理戶籍登記後,回復其配偶身份。然而其夫之後婚姻關係也存在,形成一夫二妻之奇異怪象。
自從接受司法院大法官來函邀請,參與大法官審查此案會議後,因感於此判決影響一般婦女權益甚巨,謹慎面對,努力收集匯整各方婦女意見。近把個月時間幾乎日思冥想,不知該保護前婚姻或後婚姻才正確,困擾不已。
會議當天,帶著眾多婦女朋友的意見與會。會議由王大法官主持,十三位大法官及多位法學名教授及律師、法官參與會議,只有我不是法律人。
法學專家及大法官就法的部份提出意見,中研院社會所伊慶春教授提出一夫一妻制:保護誰的論訴。陳惠馨教授發言時,說明她感到困惑,不知該保護前婚姻還是後婚姻,我聽後才釋懷,法學教授都不知如何決定的案子,看來我近把個月來的困惑是應該的。
我僅代表團體表達: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若此制度受到挑戰,將來大法官解釋之後,對婦女權益影響如何?有人提及應保障善意無過失的後婚姻,但以一般常識判斷,通常外遇對象似乎不至於那麼的良善,單純無辜。本案外遇時間長遠,第三者從和身份證有配偶的男人交往、同居,至前妻之後發覺離婚協議書中,有其夫偽簽之證人簽名離婚有瑕疵,進行訴訟時,夫即與外遇對象登記結婚。個人認為應還前婚姻公道,許多婦女朋友認為法律應給予罪魁禍首者處罰。
前婚姻配偶訴訟多年,法院還前婚姻配偶公道後,若最終仍會再走上離婚一途,因其夫一定僅欲維持後婚姻,既然如此,即應給予前婚姻配偶公道之對待,若離婚,則應談妥條件,對自己和子女均有所保障。本案前後婚姻均有子女,子女理應受到保障。
對不擇手段要達到離婚目的者,因為他的手段不法、造假、損害公務機關之公信力,應受到法律之制裁。深覺婚姻故事很複雜,當事人有時都理不清,所以才需要法律幫忙。主席綜合意見後,答允他日判決時一定參考今天的會議內容。會後與會學者專家給予本會出席發言內容肯定與支持,也贊同大法官邀請非法律人共同討論的作法。
我們不是法律專家,但也不能不關心不了解。感謝所有因此案受我打擾,提供寶貴意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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