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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京都議定書
1997年12月日本京都召開聯合國氣候大會中,協商限制工業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暖化的危機,稱為《京都議定書》。會中共同承諾工業國家和前東歐國家,到2008-12年間降低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達到比1990年水準低5.2%。議定書也承諾發展中國家對監督和管制其排放量會更積極。
《京都議定書》如何能生效?除非佔有55%的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工業國和前東歐國中,至少有55個國家願意批准,否則《京都議定書》並不能成為國際法。2001年3月,布希政府宣佈拒絕執行《京都議定書》。多年來的折衝談判,美國、澳洲的退出,俄羅斯的搖擺不定,最近終於在最近因俄羅斯杜馬國會(下議院)通過批准,議定書即將因俄羅斯加入,跨越生效門檻,成為具法律效力的國際公約。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非議定書締約國,然勢必受到國際衝擊,應正視此公約,並思考因應方向。推動節約能源與太陽能、風力發電、生質能等再生能源綠色產業,以符合國際潮流,減少排放溫室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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