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論壇 【前進部落格】

第204期 2005年4月


環保署針對「PVC瓶逐步禁用」提出說明

文/秘書處整理

   環保署今(22)日提出說明,該署並非針對裝飲料的寶特瓶予以「限用」,而是針對PVC瓶及PVC材質的容器標籤,採取「差別費率」的經濟誘因手段,引導飲料業者改用對於環境較友善的其他塑膠材質。另針對不易回收之PVC產品,環保署將依產品對人體的影響、對環境的友善程度、業者衝擊,以及是否有替代材質與替代成本等因素,審慎評估應採取的管制措施。

   環保署說明,PVC瓶與寶特瓶(即PET瓶)為兩種不同塑膠材質的容器,PVC(聚氯乙烯)的塑膠分類符號為3號 ,寶特瓶則為1號 ,且目前尚未有研究顯示寶特瓶對人體產生危害;因此,環保署針對飲料容器徵收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中,考慮PVC對於環境的影響,採取「差別費率」,對於環境較不友善的PVC瓶,費率為每公斤14元(94年),而其替代材質PET每公斤為13元;目前市面上大多飲料瓶已改用寶特瓶,僅少數清潔劑及沙拉油等仍使用PVC瓶。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93年PVC容器的營業量約1,000多公噸,與87年營業量相較已下降76%。顯示以經濟誘因方式,對於產業改用其他材質的效果頗為顯著。

   在容器標籤部分,目前仍大多使用PVC為材料,技術上雖已有OPS及PET可替代;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改用對環境較友善的材質,針對採用PVC標籤的容器,自94年1月1日起加重收取30%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以「經濟誘因」方式引導業者改用其他對環境較為友善的材質。

   由於有部分研究顯示PVC廢棄後以焚化處理有可能產生戴奧辛(Dioxin),且早期部分PVC產品所添加的塑化劑之一「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被視為疑似環境荷爾蒙物質,因此各國對於PVC產品或其添加劑採取管制措施,惟大多僅針對PVC玩具。除法令強制規定外,亦有部分國家採取與業者制定「自願性協定」,逐漸減少PVC之用量,如瑞典、比利時等;另歐洲、日本、美國等則有部分知名公司已自行減少PVC產品。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PVC材質有可能對人體及環境造成的影響,逐漸減少PVC使用量亦為國際趨勢,目前環保署優先採取「經濟誘因」方式,針對PVC容器及標籤,引導業者改用其他對環境較為友善的替代材質,並加強推動回收再利用外;另針對不易回收之PVC產品,環保署將依產品對人體的影響、對環境的友善程度、業者衝擊,以及是否有替代材質與替代成本等因素,審慎評估應採取的管制措施,以逐漸減少PVC之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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