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性保護還是限制?
Q:
勞基法又要改回『女性在懷孕期間及妊娠期間不得在夜間工作』。這種回歸母性保護的國際性法律,究竟是保護母親,還是限制了女性工作的權益呢?搞不清楚?A:
本來是很高興的。可是看到一篇文章,他反對限制懷孕女性的選擇權。原因是目前是國際化的社會,日與夜的概念應該要調整,所以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是不合乎潮流的。可是,畢竟我們在台灣生活是有一定的生理時鐘的,保健的概念不是因為女性,而是對於母體與胎兒,這樣應該是比較對的吧!否則以後公司可以要求懷孕女性夜間工作,她如果不從再把她解雇就不違法了。這是我的想法。
民間社團如何遵行勞基法的規定?
Q:
聽說,自今年年初起,向內政部或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的民間社團已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民間團體生存已屬不易,對於提撥職工退休金與支付健保、勞保雇主負擔部份更顯吃力。在工作人員的福利保障與社團生存之間,要如何做才不會違反法令規定?例如:不給加班費會不會遭員工控告?又如:原先的休假制度較寬鬆,今為配合勞基法而削減天數,如此做是否合法?A:
首先,要先告訴妳的是,社會福利團體在今年七月一日起就正式納入勞基法了。而你所提的問題的確是一個兩難耶!你覺得在社會團體工作算不算是一個上班族呢?這樣的上班族的工作權益該不該被被保障呢?另外,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的狀況,是不合法的。但是在適用勞基法之前做的調整,基本上是「不違法」的。
延長工時篇
Q:
勞基法中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PS就是所謂的加班),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樣的規定到底對誰不公平?是否有歧視存在?
因為你要犧牲奉獻,所以沒保障?
Q:
目前勞委會正在研判適用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社工人員是勞委會認為不適合適用的,理由是社會工作是一個犧牲奉獻的工作,請問大家覺得如何呢?A:
關於社福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其實是一個弔詭的問題,可以分兩方面來討論。站在保障勞動基本權的立場,社福工作者沒有理由被排除在外。勞委會主委許介圭的說法(社福工作者是犧牲奉獻的工作,所以不適於納入勞基法),正凸顯了台灣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觀念的落後。勞基法無法保障犧牲奉獻的社福從業人員,豈非成為懲罰善者的法律?事實上此次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的決策過程告訴了所有的受雇者,勞委會在行政院中的附庸身份,毫無專業可言。站在法律的層面,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而言是屬於一項強制規定,無論勞雇雙方都必須遵守,勞動契若違反規定不但無效,假若有違反勞基法的勞動行為經檢舉或由主管機關主動檢查發現,主管機關還可以行政處分當事人。社福機構中固然有屬於雇傭關係底下的從業人員(例如安養中心、育幼院),然而社會中也不乏許多懷抱共同理想的社福工作者所組成的社福團體。這些團體中的工作者在經費拮据的情形下,願意付出更多心力來達成目標,而造成低薪資、超時工作、沒有退休金、資遣費等種種現象。雖然勞動檢查所從來不能有效執行勞動檢查,社福團體在勞資兩願的情形下,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並不容易受到處分。但是會使人民陷入違法狀態的法規的確有更細緻規範的必要。雖然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勞基法適用於社福團體有其弔詭的一面。然而更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對於犧牲奉獻促成社會尊重各種基本生活尊嚴與保障的社福團體及工作者,我們是否應當付出更多的關心與支持,讓他們在經濟條件上『有能力』納入保障之內。A2:
犧牲奉獻的工作不需要適用勞基法,這樣的說法就好像女人一直被要求擔任照顧的角色也不需要回報一樣。有人說,社會工作是一個女性的工作。提供服務的是女性,來尋求服務的也是女性。低薪、辛苦、是女人本該承受的。當然,我不想只從女性工作人員居多這個角度來談,如果,我們希望社會福利體系健全,我們就必須尊重社工的專業,而不是以殘補的福利服務心態,同樣殘補式的對待我們的社工服務人員。A3:
社工人員當然應該適用勞基法囉!如果我們認為社工的存在是為了權利及福利的爭取,那麼將這群人排除在福利的大門之外,豈不滑天下之大稽!我是一個社工員,我切身的經驗是我的理事長喜歡在下班前不久進辦公室,與我討論,而且超過的時間不算加班,加班也沒有加班費。但請假可是要扣錢,尤有甚者,前幾天她們開了一個未達法定人數、沒有工作人員列席、也未留下會議紀錄的"理監事大會",會中決定我的工時必須每月增加一整天,底薪降低,由另一筆津貼補回......我覺得錯愕!因為我是勞工,必須忍受剝削,底薪降低表示勞保保額低,年終獎金低與調薪幅度低,並且我必擔心會不會下個月沒領到津貼,就得靠那沒行情的底薪度日......當我與她們爭取員工應有的福利時......她們卻說"社工員應該犧牲奉獻""共體時艱"......我想我們若期待有人會願意將社會工作當做志業,則一個公平且合理的保障是應該而且正當的。A4:
當然贊成啊!社工員是以其專業訓練後的專業能力協助案主,並非任何志工可以取代的,但現今有太多人冒用:『社會工作員』,打著社會工作的口號,藉著社會工作的名義,自以為是的行各種:無效率的慈善行為,結果,敗壞了社會工作的專業,真是浮濫!連作保險的人,都說自已在做社會工作......就是因為社工人員不受尊重,才會有許多人得以輕易冒用社工的專業,或是不曾受相關訓練卻〝一試中第〞進入公務體系,結果,有實務經驗的人考不進去,沒經驗卻會念書的人去制定政策,阻礙基層的人做事!當人升官後,很容易忘了當初的理想!也忘了基層的苦處......A5:
社工人員當然需要勞基法保障!犧牲奉獻是要心甘情願的,若是假借其名強制要求別人犧牲奉獻,則實際上應該叫做剝削。每個人的情況不同,能夠奉獻的程度不同,而社工員又是屬於弱勢中的一群工作人員,經常的工作環境是比勞工不如,如若能有勞基法的保障,不僅能使社工改善工作環境,增加社工工作生命;亦可提供更良好的服務。叫別人犧牲奉獻的人要是自己已先犧牲的人才有資格說這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