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在我五歲時離婚,我和弟弟別無選擇地跟著脾氣喜怒無常、疑心病重、又非常暴力的父親。小學一年級時,我就聽父親和繼母用嘲弄的語氣,在我們面前說我們的母親去當舞女……我和弟則生活在隨時隨地擔驚受怕的暴力陰影下,弟弟老是被打得遍體鱗傷,我更從七歲到十七逃離家之前,更被父親強暴和精神虐待了十年之久。
母親、弟弟和我,都是父權法律下的受害人!
──台灣的父權法律沒有保障離婚後弱勢的母親,因為「法不入家門」、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離婚協議如何解決是當事者兩人的事,法官不必過問,法律不必保障離婚效果是否對雙方公平,所以懂法律的一方可以欺負不懂的、強者可以欺負弱者、犯外遇或暴力....等過錯的一方不必受到懲罰。─法律的道義在哪裡?!
又「父權」法律當然不是「兒童權益」法律,所以不必為離婚子女的利益著想,孩子是姓父親的姓,尤其男孩是可以「用來」傳承父家族姓「血脈」的「種」,監護權「當然」歸屬於父親。─孩子是父親的附屬品、所有物嗎?他們的人權在哪裡?
這些傳統封建的男女不平等觀念,在我們這樣一個高喊民主口號的社會,仍舊根深柢固地存在著,而支持它們存在的幫凶,正是我們台灣許多向父權一面倒的法律條文。所以要根除這些不合理不平等,必須先修法,然後由法律的徹底執行來強制改變那些封建觀念!
我現在身處歐洲,嫁為人婦也為人母,享受這裡法律對兩性平等和對經濟上弱勢者保障的待遇,再回頭看台灣的法律,一方面欣慰由於婦女團體們的奔走努力,修法終於一步步落實,一方面又氣憤和心痛政府的消極敷衍、參政女性沒有積極團結起來連成促進修法的管道、及尚有許多婦女跟本不在乎或不瞭解修法的重要性、甚至本著傳統「溫順賢淑」的姿態數落爭取兩性權益平等的人。
總之,修法的腳步實在太慢。慢過歐洲先進國家至少五十年!那些緊緊跟隨著歐美時尚的有錢又有力的小姐太太們,有沒有想過也要跟隨歐洲婦女們為她們自己所爭取到的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