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報導,關於夫妻間的強姦罪讓街頭巷尾議論紛紛,有人認為夫妻間有履行同居義務,所以應廢除夫妻間的強姦罪名,嗯,如果履同居義務的涵意包括不管對方的意見,都得"履行"性行為的要求,那麼如果老婆想要時,就可以隨時命令先生"勃起",如果先生無法勃起履行這項義務時,公權力是否可以適時介入,老婆可不可以告老公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01/07/99]秀秀
請問夫妻間的強姦罪已經有法令保障了嗎?在民法的哪一條?網路上找得到相關規定嗎?
[01/10/99]沒有星星及月亮的夜晚
夫妻間強姦罪在舉證上有蠻大的困難,除非被害的一方能舉出明顯的證據,證明說當時是被迫和對方發生關係,如對方暴力脅迫,讓你不接受就有生命財產安全顧慮等…否則要法官怎麼判斷?記得這樣的法律已被"刪掉"(原本有考慮立法)
[01/10/99]J
其實若夫妻間會引用"強姦罪"的條款來控告,這樣的婚姻應該可以不要了,該訂定的是夫妻離異,該如何保障雙方的權益為重點才是!
[01/11/99]欣
我覺得夫妻間的強姦罪應該存在的,我們國內的婦女如果已經要用到控告強姦罪,那事情可能已經很嚴重了,誰願意控告自己心愛的枕邊人,何況夫婦間本來應該相互尊重,為什麼要強迫對方做不願意的事,應該相互溝通,而不是用強迫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