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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論壇

如果你的朋友受虐了




[06/30/98]高慧瑛

可否用大家的力量督促法官判決加重強姦婦幼犯的刑責。曾經在大塊文化一本書藉上【台灣黑、色、燴】這本書上有說到平均每一天有30位左右的女性遭到強暴,這一期新新聞看到徐璐的遭遇讓我一直在想,台灣整個社會異常的風氣誰該負責?之前曾經在電視上看見強暴累犯強姦未成年兒童,記者訪問警察,警察非常無奈的說:警察非常用心的在抓人但是送到法院之後,盼個2-3年就出獄,而且這些人是不可能悔改的。出獄之後繼續犯案直到被逮捕為止。

我常常懷疑台灣的法官究竟適合判決案件,法官的地位真的可以超然到法官的判決讓安分的人民一再受到傷害嗎?我們對於許多異常判決的案例真的無力回天嗎?因為無權無勢就必須忍受不合理的待遇。

台灣的法律只用來保護高官貴族嗎?

中國時報87年6月20日6版一篇小小篇幅的報導,讓人痛心高雄雄縣橋頭鄉鐵工廠老闆馬鵬貴涉嫌凌虐小工陳友泉致死,被告於於1月13日晚上8時起.以工作用重達數公斤麻繩將年僅16歲且智商不高的小工,全身僅著內褲,捆綁於工廠上方的水塔上,直到翌日上午8時許才將死者鬆綁.該件妨礙自由致死案件,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由李政庭檢察官向高雄地院申請將被告羈押禁見。經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於當日下午裁定被告以20萬元交保候傳,檢察官抗告,於抗告書中指出,死者生前除在漫長冬夜忍受寒風侵襲外,並受蚊蟲叮咬全身,足見被告施虐手段何其殘忍,實難見容於社會,況且檢方於案發後即由檢察官赴現場勘查,根據死者腰部被緊綁的水塔凹陷程度,足見當時被告當時用力程度之猛,死者腰部嚴重挫傷,可想見死者極力掙扎!現場留有2公尺高,麻繩之重,被告可否獨立完成捆綁死者?該案諸多疑點,未免被告串證及湮滅相關證據,實有責對被告羈押及禁見、禁止通信之必要,所以提出抗告。

在這個案例之中,法官竟然讓一個殺人犯以20萬元交保,而且殺得是未成年的童工。那麼對於遭遇到強暴的被害者又是如何對待她們?還有幼小的男童。前幾天有一則母親的情夫趁母親不在時強暴14歲的女孩,當他在分局讓記者訪問時竟然說是14歲的小女孩心甘情願。在許多強暴案中,一句心甘情願可能讓所有的被害者有口難辯除了再度受傷害之外,就是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錯了、羞愧和受傷覺得自己骯髒的情緒會淹沒自己......。

如果法律不能保護被侵犯的人,那麼我們該依靠什麼?如果今天被侵犯的人一旦向自己親密的對方告知自己被侵犯的事實而自己最親密的人卻離開了她們,她們該如何選擇?如果當你被侵犯之後你勇敢的面對,你去報警,可是你接收到的卻是社會上周遭的人的異樣眼光,有同情、不屑...如果強姦犯在強姦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讓被害人無法取得精液時法官犯決證據不足不起訴時,被害者遭受的不再是相等的傷害,而是更深更重的、沒有社會正義、沒有公理、什麼都不存在...

被害者該如何再走下去?是不是隱忍一生一世才不會失去所有,背著所有的傷害,我們是不是可以有顆更仁慈、體諒的心......

如果今天被傷害的是你呢? 





[07/02/98]Lee

我覺得法官的教育養成過程有問題,不知民間疾苦,所以要同時在法官教育過程中著手!至於用大家的力量督促法官也是合理的!在誠品敦南店就有一聯署活動,是要求性侵害防治法加一條:性侵害加害人須受強制治療,若治療無效須判終生監禁!

我覺得很合理,我們可以去支持!另外,我深深覺得,可以仿效美國某一州的作法!就是社區中若有性侵害加害人出獄,搬到社區中,則須向社區的機構報到,社區就會貼出公告,告訴大家有這個人住在社區中!





[07/29/98]湄

我任教於某一流高中,一直利用公民課討論社會現況。對於強暴案,全班男生一致認為可立法 曰:凡強暴者一律去勢。∵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動用社會成本去「心理輔導」云云又太浪費了。

好天真而深切的想法,不是嗎?但當我請他們思索台中謝姓男子因性無能而凌虐林姓女童,害她只剩幾公分的腸子一案時,他們又無言矣!

只以身為男生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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