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新聞都較傾向於「支持強姦改為公訴罪」的做法,但今天在中時報看到一個檢察官的說法,卻也覺得他說得有幾分道理。他說:「當單純的強姦是告訴乃論罪時,無關之人所提出之告訴、檢舉,實無須介入男女之間之太密空間及情慾歷程;然若改為公訴罪,無關者所提出之告發、檢舉均促使檢察官不得不發動偵查權,對涉案者(包括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可能的目擊者)進行合法而未必合理的公權力窺探。所謂無關者可以是:八卦雜誌的記者、被女方拒絕的追求者、被男方拒絕的愛慕者、反對子女交往的父母........等等」雖不完全贊同他的說法,卻覺得他從實務出發所提的問題,似乎也該被重視才是!不知眾家姊妹對此事有何看法?
[06/05/98]涵涵
我支持強姦改為公訴罪,如此,才能將那些看準受害者不敢、不願報案的膽大歹徒統統繩之以法。至於問案的技巧、對受害者的保護等,官方自然必須訂定一套準則。
多次在讀者文摘書摘上,閱讀到被強姦者寫出擺脫陰影、追求理想的感人情節,通常亦附上作者的照片。我很欣賞這些西方女性現身說法的勇氣,可以鼓勵更多的女性受害者,讓她們早日康復。然而,受男尊女卑禮教約束極深的東方女性若為受害者,卻須蒙受行為不檢的指責,更難光明正大的討回公道,讓惡棍入獄。
前數日,一位軍中女職員(非軍職)出面控訴己身被強暴又被迫害長達數年的案件。對於她,我們應給予最大的支持。她冒著家庭破裂、子女受同學羞辱的危險挺身而出,無非是要爭個是非曲直。
期望有更多的本地女性受害者勇於站出來,久而久之,男人再也不敢在她們身上橫加“行為不檢“的無理屈辱。
婦女論壇 since 19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