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履行同居義務
法律規定夫妻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民1001>。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做愛做的事時,是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礙性自主罪。<§刑221>
不履行同居之義務
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如出外工作、就學而別居時,或雙方協議分地而居,或因不堪配偶虐待逃離家時,就不在此條的限制,亦即不能以他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來請求,要求對方回家居住。<§民987.988>
若有一方無故離家時,他方可以請求回家履行同居義務,若雙方仍協議不成時,可向法院提起對方應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夫妻之住所
以前法律規定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所以妻應為隨夫而居,不管夫居無定所或離家出走等,導致某些男子惡意的以妻不履行同居之義務而造成妻惡意遺棄他方的表面事實,將之離婚。
民法親屬篇修訂後,夫妻同居所居之住所,改由夫妻雙方協議,已經不是古早時嫁雞隨雞的觀念了,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何處為居所的情況之下,可以請法官依夫妻共同戶籍地來推定夫妻之住所。
分居三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通過民法親屬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也同時強調,國內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也就是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在院會三讀的「夫妻財產制修正案」~
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所以未來在我國法律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時,大老婆們如何在婚姻危機發生時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避免先生惡意脫產,並做好事前防範措施,是相當重要的,相關法律注意事項請看本站
法律Q&A-夫妻財產 詳細內文
因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以『惡意遺棄』的理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惡意遺棄】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丈夫不負擔生活費時,算不算是遺棄?
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
「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
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行為上的惡意遺棄
另一種「遺棄」是指同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
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
因為「惡意遺棄」是一種種主觀心態,比較不容易認定,所以在法律實務上,有的人會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以訴請離婚。
積極的遺棄如何測量、評估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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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請求配偶回來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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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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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可能的結果(PS.請求同居義務基本上一定會勝訴)
(1) 配偶回來同居(即無法以此理由請求離婚)
(2) 配偶還是不回家(請再看後續)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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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還是不回家,約六個月後----以「惡意遺棄且繼續持續中」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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